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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滩涂围垦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12 生效日期: 2003-03-12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03]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合理开发利用我市丰富的沿海滩涂资源,鼓励和扶持围涂垦造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干衡,保障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沿海滩涂围垦的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补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符合我市围垦总体规划,经市计委会同财政、水利和国土资源部门商定后立项,并按有关规定批准的海涂围涂项目,可享受围涂补助。用于垦造农业用地的项目,可享受垦造补助。
  (二)补助标准。围涂补助:围涂工程达到标准海塘技术要求的,按标准分等级补助。达到50年一遇海塘标准的,杭州湾南岸所围滩涂每亩补助1200元,其它地段所围滩涂每亩补助1600元;达到20年一遇海塘标准的,杭州湾南岸所围滩涂每亩补助800元,其它地段所围滩涂每亩补助1200元;20年一遇海塘标准以下的,酌情补助。
  垦造补助:根据围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所围滩涂中用于垦造耕地、养殖水面(不含水库)、园地、林地、牧草地的,按实际垦造面积的50%作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上解市,由市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局)与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政府签订委托造地的协议,每亩补助6700元。
  (三)资金来源。建立围涂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新增土地有偿使用费、水利专项资金。垦造农业用地的资金来源为市财政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和委托造地费。
  (四)资金管理。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监管。市水利局会同市计委、市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围涂工程年度补助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并按工程进度分批下拨围涂补助资金。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按垦造农业用地的进度,分期下拨垦造补助资金。

  二、其它政策
  滩涂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支持国内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和股份制形式投资围垦项目。对围涂项目免收滩涂资源使用费或海域使用费。非国有控股企业、个人投资垦造农业用地的,可获得50年的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继承、转让、出租、抵押,但不能享受围涂和垦造补助。改变原用途的,须按报批权限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补助标准同时废止。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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