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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浦江县城市供水到户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10 生效日期: 2003-04-10
发布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金价管[2003]47号

浦江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浦江县城镇供水价格的报告》(浦价格[2003]9号)悉。为进一步理顺水价关系,规范城市供水价格,促进和加快你县供水事业的发展,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整顿城镇供水价格中的收费规范供水价格构成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工[1999]32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县调整城市供水到户价格,以补偿企业制水成本。具体批复如下:
  一、调整后城市供水到户价格为:居民生活用水1.25元/吨,工业企业用水1.50元/吨,行政事业用水1.25元/吨,经营服务用水1.70元/吨。以上到户价格均含0.1元/吨的城市供水建设附加费,城市供水建设附加费收取年限暂定3年。

  二、调整后的城市供水到户价格自2003年5月1日(用水时间)起执行。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对生活困难居民的优抚工作,同时对旅游宾馆饭店等用水给予适当的优惠,严格执行中小学校用水价格政策,确保调价方案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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