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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2]218号文批转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1]15号文件具体实施办法的报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希贯彻执行。 一、自一九八三年二月一日起,各级医院对享受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的病人,实行按医疗成本收费办法。就医人员增加的经费,企业在福利基金、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中支付;机关和事业单位享受公费医疗的病人,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
二、医院实行两种收费标准所增收的资金,应加强管理,专户立帐,主要用于改善医疗条件,不得用于其他方面。具体管理办法,由卫生局会同财政局制定下达。在新办法未下达前,医院要动支上述增收经费,应按原规定的审批手续办理。
三、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医务人员的思想教育,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在诊治病人时,切实做到合理治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杜绝和纠正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的浪费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