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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1983]24号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10-07 生效日期: 1983-10-07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和夜大学毕业生若干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即国办发[1983]7号文件)的精神,处理好我省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和夜大学毕业生的学历、使用和待遇问题,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关于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和夜大学毕业生学历的认定问题。
  1、一九七九年九月八日以后,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同意备案的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名单附后)和教育部(83)教成字002号文公布的我省十八所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部和夜大学(名单附后)的毕业生,学完规定的课程并按规定的考试办法考试及格,思想品德和身体健康情况合格,获得毕业证 得,可按教育部同意的本科或专科,分别承认其高等学校本科或专科毕业的学历。经市教育部门审定,对达不到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要求的上述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毕业生,由办学单位采取措施,补足未学部分课程,补行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并由市教育局组织考试,成绩合格者,承认其高等学校专科毕业学历。
  2、一九七九年九月八日以后虽经省政府批准,但由于办学条件欠缺,目前未经教育部同意备案的职工大学的在校生,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由省主管部门征得省教育厅同意,并经市教育局插班考试成绩合格的,可转入教育部同意备案的同类学校上课。转学后,由备案学校负责管理。学生学完规定课程,按转入学校规定考试,成绩合格者,发转入学校的毕业证书。
  3、对于一九七九年九月八日以后虽经省政府批准,但未经教育部同意备案的职工大学毕业生,由省高等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委托教育厅组织审核、考试。凡成绩合格,达到大学专科水平,思想品德和身体健状况合格者,由省高等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委托教育厅发给证书,承认其高等学校专科毕业学历。
  4、凡经审核、考试合格认为可取得学历的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毕业生,由市教育局造具名册,填报《领取职工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备案表》,报送省教育厅审批后,办理换发证书手续。取得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专科毕业学历的毕业生,其使用和工资待遇,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3]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5、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经省政府正式批准前的毕业生,今后可按省高等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规定的办法参加考试,由省高等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确定其学历等问题。

  二、脱产学习的正式职工,入学前工龄不满二年的,应有一年见习期;
  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应有半年见习期;三年以上的,不实行见习期。对已于一九八二年一月底前毕业、入学前工龄不满二年的毕业生,和已于一九八二年七月底前毕业,入学前工龄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毕业生,可从一九八三年二月份起直接定级。

  三、毕业生原来是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其工资待遇等问题,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3]7号文件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毕业生中的非在职人员毕业后,国家不包分配。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择优录用。录用后的使用、工资待遇等,可以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3]7号文件和本规定执行,也可以由录用单位与其本人签订合同,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五、本通知从一九八三年二月份起执行。通过下达前已毕业的毕业生,工资不补。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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