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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轻工城镇集体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10-13 生效日期: 1984-10-13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以二轻集体工业为主体的轻工城镇集体经济,是我省轻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镇集体工业的骨干力量。在繁荣市场、活跃经济、满足城乡人民生活和外贸出口需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左”的错误影响,轻工集体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照搬照套了国营企业的模式,致使轻工集体经济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为了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宽政策、搞活经济的方针,以改革精神加快发展我省轻工集体经济,现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67号国发(1984)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订《试行规定》。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轻工集体经济的领导。根据《试行规定》,从税收、物资、价格、信贷、引进等方面积极支持轻工集体企业的改革,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制止任何形式的平调。各级轻工主管部门,要实行有利于轻工集体经济发展的管理体制,加强联社活动,逐步做到政企分开。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一定要坚持“多留少缴”的原则。轻工集体企业要坚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可以进一步放开,走在改的前面,积极推行、稳定、完善经营承包责任制。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整党,以边整边改的精神认真检查一下国务院国发(1983)67号、国发(1984)47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本通知及《试行规定》下达后,望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并将检查情况于今年四季度一并向省政府写出报告。
  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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