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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统计依法行政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营造良好的统计数据信用环境,为杭州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准确的统计信息和优质高效的统计服务,根据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建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意见》(杭政办函[2003]86号)的要求,制订本制度。
一、统计数据信用跟踪的范围是本市境内负有填报法定统计调查资料义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二、凡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市统计局依法查处,建立统计数据信用跟踪档案进行跟踪监督和管理。
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违反统计制度规定、自行变更统计方法报送统计资料的。
三、凡纳入统计数据信用跟踪档案管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市统计局法规处负责对该单位的负责人、统计人员或业主进行统计法制教育,督促其依法进行整改。
四、对纳入统计数据信用跟踪档案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市统计局定期进行跟踪检查,经教育和检查确实已改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统计信用跟踪档案中撤销;对教育和检查后仍存在第二条所述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除依法追究该单位(业主)及有关责任人的统计法律责任外,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五、本制度由杭州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从公布之日施行。
二○○三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