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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期间农民工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9 生效日期: 2003-05-19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03]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当前,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工作正处于关键时刻,为切实做好非典防治工作,严格预防和控制非典病例输入我市,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防治非典期间加强农民工用工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防治非典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原则上暂停从外省市招用农民工。因本市重点工程和新世纪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确需从外省市招用农民工的,应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并严格按照当地非典防治工作的有关规定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其他用人单位有用工需要的,应从本地劳动力中招用。

  二、防治非典期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原则上暂停为外来民工发放《外来人员就业证》、办理招工录用备案手续和为用人单位签发去外地招(聘)用农民工的联系函。全市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暂停接受外地民工的求职登记,暂停向用人单位介绍输送外地民工;介绍本地劳动力的,要及时进行登记,并按月报当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对属无营业执照、超范围经营、无职业介绍许可证而从事职介活动的,要依法查处。

  三、要严格实行用人单位责任制。防治非典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农民工劳动合同,不得以防治非典为由遣散、辞退农民工。要对已招收的农民工实施就地预防,原则上应劝阻其离甬;农民工本人一定要离甬的,回来后不得重新招用。对与病源有接触史的农民工要就地留验观察,留验观察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出勤照发。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足额支付工资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因生产任务不足待工期间,用人单位须支付农民工生活费,生活费的最低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四、用人单位必须为农民工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使用农民工较多的用人单位作为防治和控制的重点部门,有关部门要对其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不稳定因素。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对非典防治期间用人单位的农民工用工情况加强管理,加强劳动监察检查,切实做好预防和控制工作。公安、工商、卫生、城管等相关部门也要组织力量,配合做好农民工用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增强做好农民工用工管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对玩忽职守、工作不力而导致非典疫情产生和蔓延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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