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出口生产企业: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国税进[2003]12号文件《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结合出口退税二期网络版推行要求,制订了新的操作程序,实施时间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以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按现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的时间为准),现将操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操作指南
1、销售时间确认。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及时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电子数据进行核对,一定要看到报关单号,核对后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同时将核销单和报关单号码填在出口货物明细申报表上。
2、FOB价的确认。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能是委托方开具或受托方开具),若以其他价格(CIF C8F)条件成交的,以海关确定的离岸价格或按出口金额的95%计算出口销售收入。
3、汇率的确认。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均按国家规定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登记有关帐册,生产企业可以采用每月1日或每日的汇率作为记帐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个清算年度内不予调整。
4、电子口岸信息的确认。总局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退税子系统,并依据企业确认上传的电子信息来办理出口退税。因此,各出口企业必须及时对电子信息进行确认,每月必须进行二次以上的确认。
5、有关“免抵退”税的计算。
⑴、“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及“免抵”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的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⑵、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购进的免税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免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税额的计算
①、当生产企业本月的销项税额≥本月的应抵扣税额时,应纳税额≥0,即本月无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0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为0)
=当期“免抵退”税额
无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即为0)。
②、当生产企业本月的销项税额<本月的应抵扣税额时,本月进项税额未抵扣完,即当期期末有留抵税额:
a、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0;
b、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是计算确定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的重要依据,应以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的审核数栏为准。
6、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规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7、报关出口货物超过六个月未收齐单证的有关规定。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的,办理免抵退税手续。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办理免抵退。
8、生产企业出口产品后,应及时回收单证,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如不按规定及时申报,将按相关税收法规进行处罚。
二、申报办法及程序
1、生产企业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所必须的各种数据资料,生成明细申报数据软盘送退税部门预审。资料包括:
①、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录入
②、进口料件明细录入 有进料加工业务必录
③、进料加工核销录入
进口料件明细录入必须是该手册进口料件全部进完,但出口是否出完不必考虑,不必结案后录入,现行的进料加工按购进扣税法办理。
④、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是指当月电子口岸能看到报关单号的出口货物。
⑤、收齐出口单证明细录入,是指当月单证齐全申报数(包括以前月份的单证在本月收齐的)。
2、生产企业根据退税部门预审后的反馈信息调整相关明细申报标识,并对数据进行一致性检查后,重新生成明细申报数据,若当期有进料加工业务的,须模拟出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附件五)计算免抵退税抵减额和不予免征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抵减额=进料×退税率
不予免证抵扣税额抵减额=进料×(征税率—退税率)
以上步骤企业提供资料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办理。
3、生产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每月10日)持下列资料向国税机关征收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手续。
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②、当月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③、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4、生产企业于每月15日前根据征收部门审核签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将相关数据录入申报系统,在免抵退汇总表数据录入模块中自动生成《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然而打印相关“免抵退”税申报报表并在生成汇总申报数据模块中生成汇总申报数据(注意:退税申报明细数据与汇总表数据不能生成在同一张软盘的同一目录下,企业可在一张软盘上建两个目录,如mx存放明细数据,hz存放汇总数据,或分别存入在两张软盘上)。
企业单证齐全后上报的申报数据,经退税部门正式审核后,如与企业原申报数据不一致,应将信息反馈给企业,企业将反馈信息读入申报系统,并用“反馈信息处理”将原申报数据更新,使其与税务机关审核系统中的数据保持一致。此部分可委托税务事务所代理。
5、生产企业按月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单证齐全经退税部门审核通过无误后,应根据税务机关的审批反馈情况,做好“应收出口退税”帐务的调整工作,就是说企业上报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汇总表》上报以后,退税部门确认审批的退税额,应及时将出口退税从留抵税金中转到“应收出口退税”,如退税部门未批企业不得自行转出,留抵税金继续累计。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时计算入帐的应退税额。如与退税部门审批数据不一致,应及时调整。
经税务部门确认后,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9栏“期末留抵税额”栏和当月计算出的“应退税额”应等于下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及23栏“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
6、申报时间要求
①生产企业于每月15日前带下列资料到税务师事务所,以便每月基础数据的录入;
a、《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b、当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c、上期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②退税资料的申报时间
生产企业于每月25日间将下列资料报送事务所办理退税申报:
a、已收齐的一票二单
b、本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c、本期单证已收齐填写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明细表》
d、本期生成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e、收回经退税部门审批的上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