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国税征[2003]417号
各县(市)局,萧山、余杭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税人员的管理,增强办税员自主办税能力,提高办税效率和水平,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浙江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税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局制定了《杭州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税人员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税人员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的管理,增强办税员自主办税能力,提高办税效率和水平,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浙江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税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杭州国税工作实际,明确和细化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办税员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定的办理具体涉税事宜人员。服务单位是指办税员专职为其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税员可以是本单位的财务会计人员、业主本人或委托的税务代理机构执业税务师以及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人员。
第三条 办税员应在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领取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凭证时确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企业可以设置一名以上办税员。办税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财务会计和税收基础知识。
第四条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应使用统一的《办税员管理软件》对办税员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
第五条 办税员证分《办税员证》、《临时办税员证》两种。《办税员证》根据持有人性质分为《普通办税员证》和《代理办税员证》两类(以下简称《普字证》和《代字证》)。《普字证》适用于本单位的财务会计人员、业主本人使用,《代字证》适用于接受委托的税务代理执业税务师以及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人员使用。
《临时办税员证》适用于新办企业尚无正式办税员,但急需持证办理涉税事宜,临时指定的办税人员。
《办税员证》由省国家税务局印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按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核发。市区发证单位为“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包括萧山区、余杭区以各局名义核发。
第六条 《办税员证》有以下用途:
1、持证领购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2、持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各类涉税文书;
3、持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各类涉税证明;
4、持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5、持证申请开具出口专用缴款书;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涉税事项。
第二章 临时办税员证的管理
第七条 申请办理《临时办税员证》的流程:
1、申请人填写《临时办税员申领表》一式一份(附件1);
2、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会计上岗证或会计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一寸近照一张;
3、服务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当场办证。
《临时办税员证》有效期为六个月,过期作废。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临时办税员证:
1、已领有《办税员证》的;
2、被吊销办税员资格且未满一年的;
3、已办有《临时办税员证》的。
第三章 办税员证的管理
第九条 申请办理《办税员证》的要求和流程:
1、有服务单位的申请人填写《办税员考试(资格)申请表》(附件2),递交一寸近照一张,或持有关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向服务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名参加办税员资格考试或申请免试办理《办税员证》手续;
2、参加办税员资格考试二周后,申请人可通过下列渠道查询考试结果:
(1)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网址:http://www.hzguoshui.gov.cn
(2)向服务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查询。
3、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凭身份证或准考证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办税员证》;
4、免试申请办理《办税员证》的申请人,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打印证件,城区各局需将证件随资格证书复印件送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盖章。办理期限暂定三个工作日。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免试直接申请办理《办税员证》:
1、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
2、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资格考试和申请办理《办税员证》:
1、已持有一本《普字证》的,或已经受聘于中介机构并领取《代字证》的;
2、因有违章行为,被吊销《办税员证》不满一年的。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申请《代理办税员证》的流程:
1、中介机构填写《中介机构代理办税员证申领(增加)表》(附件10),按税务机关的规定,以导入数据形式转入《办税员管理软件》;
2、由中介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受理并制作《代字证》,市区需送市局审核、盖章。
已持有《普字证》的人员,中介机构不得为其再申请《代字证》。
第十三条 持《代字证》的办税人员委托办税单位的数量暂不做限制。
第四章 办税员兼职管理
第十四条 办税员最多可以申请二个兼职单位。申请办理的要求和流程是:
1、申请人具有办税员资格;
2、填报《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员兼职申请表》(附件3)并随带《办税员证》;
3、向兼职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第十五条 办税员的服务单位、兼职单位发生变化,或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应在1个月内申请办理《办税员证》的变更。变更流程:
1、填写《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员证变更表》一式一份(附件6);
2、由原服务单位或兼职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新服务单位或兼职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3、服务单位变更应重新打印证件,市区应送市局审核盖章,办理期限暂定为三天。
第五章 办税员的考试管理
第十六条 办税员考试分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考试二种。市区由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各县(市),包括萧山区、余杭区由各局组织。资格考试一般每季度组织一次,继续教育考试每二年组织一次。有关考试的相关工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办税员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考试的考前培训,以办税员自愿参加为原则,实行社会化管理。培训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并报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市区应报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确认):
1、应持有各级教育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2、应设置税收基础知识、办税实务操作等课程,有条件的应增加网上申报操作培训课程;
3、应有固定的培训场所,并可根据培训人数,随时增加培训教室;
4、培训教材以省局《办税员必读》为税收基础教材,主管税务机关编写的教材为办税实务操作教材(市区统一使用市局审定的办税实务操作教材)。允许办税员不参加培训,单独购买教材自学,培训单位不得无故拒绝;
5、培训收费应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八条 办税员实行免费考试,成绩合格者,核发《办税员证》;成绩不合格或报名后未事先请假缺考的,应参加培训后再考,或由服务单位重新另行确定办税员。
第六章 办税员日常办税质量管理、考核和年检
第十九条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办税员日常办税质量的管理和考核,及时发现带有普遍性、经常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提醒、告诫、辅导工作,促使办税员自觉学习法律法规,提高办税能力。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过程中,对可以直接认定办税员责任的违章事项,应在发现或处理环节及时按要求录入管理系统,形成办税员日常办税考核信息。
第二十一条 违章事项分以下几类:
1、税务登记类违章;
2、纳税申报类违章;
3、账册凭证管理类违章;
4、发票违章;
5、税款入库违章;
6、阻止(妨碍)税务检查、偷税、骗税、抗税;
7、其他违章。
违章程度分一般和严重两档。1—5类和7类可分一般和严重两档, 第6类直接认定为严重违章。
第二十二条 《办税员证》年检每年一次。当年新办的《办税员证》不参加年检。
年检方式、时间、标准由市局统一确定,办税员服务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实施。年检时如要先进行继续教育的,考试形式和要求,与资格考试基本相同。
年检内容主要有:
1、继续教育考试;
2、日常办税质量考核。
第二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办税员年检不予通过 :
1、一年中发生二次(含)以上一般违章;
2、一年中发生严重违章;
3、统考不合格。
第七章 办税员注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办税员不再从事办税业务的,应申请办理《办税员证》注销,具体流程:
1、办税员填写《办税员证注销申请表》(附件7);
2、服务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注销手续;
3、注销后应收回原证。
第二十五条 对办税员逾期未年检的,或二次继续教育考试不合格的,作注销处理。
第二十六条 办税员服务单位或兼职单位发生注销,办税员应在服务或兼职单位申请办理注销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办税员证》的变更或自行申请注销。逾期不办理的,作注销处理。
第二十七条 被注销《办税员证》后,办税员如果要求重新恢复办税员资格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直接申请恢复:
1、自行申请注销并批准的,注销后六个月内要求恢复的,但需重新办证;
2、逾期未年检、未变更被注销的,注销时间未超过三个月的,可以直接申请恢复,补办年检、补办变更。
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第二十七条条件的,按新办证件的程序进行办理。属逾期未年检、变更的,交回原证后方可重新申请办证。
第二十九条 申请恢复资格的流程是:
1、申请人填写《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员资格注销恢复申请表》(附件8)。
2、需重新办证的,由服务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打印证件,市区应将证件与申请表一并送市局审核盖章。办理期限暂定为三个工作日。
第八章 办税员资格吊销管理
第三十条 对有严重违章行为的办税人员,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直接吊销办税员资格。
因一般违章问题年检未通过的办税员,应限期整改,时间为三个月。如果整改期间已经纠正或接受处理,又无重犯的,可以办理补年检手续。整改期间又发生违章或拒不接受处理,也不纠正的,经批准可以吊销其资格。
第三十一条 办税员服务单位或兼职单位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经批准,可吊销其办税员资格。
第三十二条 被吊销资格的办税员,一年内不得再申请办理《临时办税员证》或《办税员证》。
届满后,可以重新申请办理办税员证,但该办税员的历史不良记录在系统内仍予以保留。
办税员若有二次被吊销资格的,五年内不得申请办证。
第九章 证件遗失管理
第三十三条 办税员不慎遗失办税员证件(含临时证),应向服务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
第三十四条 申请流程是:
1、办税员在县(市)级以上报刊上刊登遗失申明;
2、办税员填写《遗失补证申请表》(附件9);
3、服务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重新打印证件,市区应将证件和申请表一并送市局审核盖章。办理期限暂定为三个工作日(《临时证》当场办结)。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由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上级税务机关若有新的规定出台,按新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自二○○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