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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对杭州市区困难群众实施援助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2 生效日期: 2003-06-02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江省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市委办发[2003]59号


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去年,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对杭州市区困难群众实施援助的若干意见》(市委办[2002]16号)后,市有关部门从大局出发,及时对文件规定的17项优惠帮扶政策进行了认真的贯彻落实,使市区所有低保家庭、特困家庭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温暖。为进一步加大对杭州市区困难群众的帮扶力度,市委、市政府决定,将17项优惠帮扶政策的覆盖面扩大到市区的困难家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7项优惠帮扶政策覆盖面扩大到市区困难家庭的实施时间从2003年7月1日开始。

  二、17项优惠帮扶政策的第1条规定[即给予日常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燃料)定额货币补贴,每户每月25元]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各承担50%。

  三、市民政局要加强对市区低保家庭、特困家庭和困难家庭的动态管理,加强与17项优惠帮扶政策具体实施单位的沟通,及时了解有关执行情况。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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