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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交办你会一九五四年五月二十一日(54)会厅民字第0636号报告,请示关于处理国家机关、企业等使用城市市区私有土地的几个问题。经我们研究,基本同意你会意见,惟对第一点意见中:“……如原房地所有人系无固定职业,无其他可靠收入,现因征用是项房屋的基地而影响其生活者,可酌情照顾以适当补偿”一句似以改为:“如原房地产所有人系无固定职业,无其他可靠收入,现因征用是项房屋的地基而致其生活发生困难者,可酌情予以适当照顾”为宜;第三点意见,私人因亏欠公款而以市区土地抵偿的问题,和第四点意见,在市区的私人间的土地买卖,其价格不得高于标准地价的问题,因各地具体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不一,不宜作统一规定,均应由当地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处理。
1954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