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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处理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3 生效日期: 2003-07-03
发布部门: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杭国税征[2003]421号
各县(市)局,萧山、余杭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和省局浙国税征[2003]13号文关于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声明应集中刊登在地市级以上报刊的规定,现将我市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处理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贯彻执行: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纳税人的名称、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发证机关名称、发证有效期在我局认可的地市级以上报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杭州市可以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为杭州日报、都市快报、浙江日报、钱江晚报、今日早报等市级、省级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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