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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硕士研究生以上高学历人才进党政机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0 生效日期: 2003-07-10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市级机关各部门:
  为了规范我市特殊职位录用高学历人才工作,根据《浙江省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试行)》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今后一段时期做好硕士研究生以上高学历人才进入党政机关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录用对象和条件
  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符合录用职位专业要求。

  二、录用范围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参照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凡缺编的允许在编制范围内录用专业对口的硕士以上研究生;满编或超编的(除博士外),原则上不得进人,确属本部门岗位特需的专业人才(专业目录见附件1),事先须经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审核同意。

  三、录用程序
  录用应届毕业研究生,用人单位须向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上报录用计划(见附件2),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签约,并持市组织人事部门同意的批件到当地人才中心进行鉴证。签约、鉴证后,各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备案,待毕业后再办理公务员录用审批手续。
  录用在职研究生,用人单位须向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事先提供基本材料,经初审同意并由用人单位考察后,再办理公务员录用审批手续。

  四、录用报批材料
  包括:录用请示(函)、《宁波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录用审批表》一式三份、考核材料、体检表、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档案材料等。
  新录用硕士研究生以上高学历公务员,无论应届毕业生,还是在职研究生,必须参加初任培训,并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后,按有关规定任职定级。

附件:1、相关专业目录
    2、宁波市特殊职位录用高学历人才计划申请表
 

二○○三年七月十日

附件1:相关专业目录
  1、电子政务 16、工商行政管理
  2、网络安全 17、标准计量
  3、国际经贸 18、翻译(各类语种)
  4、生物技术 19、法律(政法系统)
  5、医疗器械 20、计算机
  6、城市规划 21、人力资源管理
  7、国际金融
  8、城市建设
  9、教育管理
  10、财税管理
  11、交通规划和管理
  12、水资源管理
  13、环境工程
  14、医政管理
  15、宏观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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