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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级机关新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首次任职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0 生效日期: 2003-07-10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市级机关各部门:
  为合理确定新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职务,根据《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甬人考[1997]6号)精神,现对市级机关新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首次任职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1、本通知适用范围和对象,是市级机关新录用具有一定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从应届毕业生中新录用的,仍按甬人考[1997]6号文件规定执行。
  2、新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任命职务。
  3、新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首次任职,应在国家规定的非领导职务职数限额内进行。
  4、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已在企事业单位中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确定为副主任科员;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已在企事业单位中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确定为主任科员。
  5、具有大专学历,工作满7年,可确定为副主任科员;工作满10年,可确定为主任科员。本科学历,工作满6年,可确定为副主任科员;满9年,可确定为主任科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工作满4年,可确定为主任科员;不满4年,确定为副主任科员。不符合上述条件,可确定为科员。
  6、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工作满6年可确定为调研员;工作满2年,可确定为助理调研员;不满2年,确定为主任科员。
  7、市属单位新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首次任职,经所在单位考核提出意见、分别送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审核,由任免机关审批。
  8、各县(市)区新录用具有一定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首次任职办法,由各地根据浙人奖[1996]105号文件精神自行制定。

二○○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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