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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精神病防治康复“十五”实施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0 生效日期: 2003-09-10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3]26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拟订的《杭州市精神病防治康复“十五”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根据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全国精神病防治康复“十五”实施方案》(残联康(2001)82号)、《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一2010年)》(卫疾控发(2002)96号)和省残联、卫生厅、公安厅《浙江省精神病防治康复“十五”实施方案》(浙残联康复(2001)93号)以及市卫生局、民政局、公安局、残联《杭州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一2010年)》(杭卫发(2002)40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十五”期间,各区、县(市)要积极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开放式、综合性”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体系。至2005年底,各区、县(市)要达到以下具体目标:
  已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区、县(市),精神病患者的检出率要达到6‰以上,监护率达到98%以上,显好率达到80%以上,社会参与率达到75%以上,社会肇事肇祸率控制在0.2%以下。
  新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区、县(市),精神病患者的检出率达到6‰以上,监护率达到95%以上,显好率达到65%以上,社会参与率达到55%以上,肇事肇祸率控制在0.2%以下。

  二、主要措施
  (一)大力推广“社会化、开放式、综合性”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各级政府要将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社会化工作体系。加强政府为主导,卫生、民政、公安、计划、财政、劳动保障、教育、残联等有关部门协作,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组织管理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完善技术指导网络和治疗康复系统,并积极发挥其作用。
  遵循尽可能使精神病患者就近接受治疗、康复的原则,采取药物治疗、心理疏导、工疗、农疗、娱疗、体疗和生活自理、职业技能培训、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社会服务等综合防治康复措施。
  对精神病患者实行开放式管理,解除关锁与禁锢,不采取非治疗性约束,促进精神病患者康复,减少精神残疾的发生,并帮助其回归社会,适应正常生活。
  (二)加强规范化管理。按照规范的程序和方法,用统一的标准对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进行长期科学的评估与监控。已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区、县(市)要着重提高工作质量和精神病患者治疗康复效果,保证精神病患者得到基本的康复医疗服务;新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区、县(市)要建立社会化工作体系,完成摸底调查、建档立卡工作,并落实治疗、康复等措施。
  (三)开展基层精神病防治康复培训。要使用全国基层精神病防治康复的统一教材,对从事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管理人员、医生、康复人员、志愿工作者及家属进行精神病防治康复知识培训,增强基层精神病防治康复专业服务能力。
  (四)解决基本治疗康复费用。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病患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病患者的医疗费用、康复治疗费用、家庭病床等费用,按照市政府《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89号)以及杭州市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困难人员医疗补助和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为精神病患者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将精神残疾者纳入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范围,并给予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对精神病康复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促进精神病康复者进入工(农)疗站、福利企业或进入社会就业;大力扶持工(农)疗站的建设,对工疗产品的供应与销售给予优惠政策;对农村贫困精神病患者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提高劳动生产能力,改善贫困状况。
  (六)宣传普及精神疾病防治知识。编写通俗易懂的科普读物,印发宣传画册,利用“世界卫生日”、“助残日”、“精神卫生日”,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加强精神卫生和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对精神卫生和心理卫生知识的知晓率,开创以一级预防为主体的社区精神卫生工作模式,以降低精神疾病的发病率;消除对精神病患者和家庭的偏见,为精神病患者回归社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经费保障
  (一)市级经费:根据市政府《关于工疗站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杭府纪要(2002)53号)精神,我市按所辖覆盖人口,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每年每人0.50元的标准安排精神病防治康复经费。主要用于组织协调、技术培训、检查评估、扶持工(农)疗站建设、精神病康复者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开支。
  (二)地方经费:实施本方案的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街道和乡镇政府要保障精神病防治康复所需经费,其经费标准,由原每人每年0.1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0.50元,其中20%的精神病防治经费专项用于工疗站的扶持,其余用于调查摸底、建档立卡、技术培训、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开支。
  (三)社会筹款: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扶持工(农)疗站、托管站等精神病防治康复机构的建设。区域内的福利工厂、受益单位、精神病患者家庭有义务资助精神病防治康复机构开展工作。

  四、检查统计工作
  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各区、县(市)每年要对本地区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市政府将在年内对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区、县(市)组织进行中期检查,于2005年下半年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
  各区、县(市)要按照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报表的报送要求,上报统计报表。

附:杭州市精神病防治康复“十五”任务分配表
地区          “十五”覆盖人口数(万人)
上城区         31.79
下城区         32.09
江干区         32.86
西湖区         49.23
拱墅区         28.77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  10.69
余杭区         79.54
萧山区         114.58
富阳市         62.02
建德市         51.38
临安市         51.64
桐庐县         39.65
淳安县         44.95
合 计         629.19

杭州市卫生局
二OO三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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