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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8 生效日期: 2003-09-18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3]24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领导批示是指导、布置和协调全局工作,解决各地、各部门实际问题,沟通各方面信息,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载体。近几年来,各地、各部门十分重视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但在办理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不能按照领导的要求及时反馈办理结果,有的反馈渠道和报送方式不够规范,有的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处理,等等。为规范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的范围。市政府领导明确要求区、县(市)和部门、单位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的批示件,或批请区、县(市)和部门、单位领导同志阅处、参阅、阅研等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批示件,市政府办公厅将复印并填写《杭州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交办单》后予以转办。仅需区、县(市)和部门、单位领导同志阅知的批示件,市政府办公厅将复印后予以转发。

  二、高度重视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工作。凡市政府领导明确要求区、县(市)和部门、单位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以及市政府领导批示区、县(市)和部门、单位领导同志阅处、参阅、阅研等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批示件,各区、县(市)和部门、单位都要抓紧办理。领导批示件一般应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反馈,有特殊时间要求的,按规定期限反馈。确因情况复杂,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厅说明理由并反馈办理的进展情况。

  三、规范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工作。各区、县(市)和部门、单位要准确把握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指定专人负责,认真予以办理。办理情况报告要实事求是,力求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于反映违法违纪问题批示件的查办报告,情况属实的,必须有明确的处理意见;需要整改的,必须有具体的整改措施。各区、县(市)政府和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办理市政府领导批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政府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报告应由各区、县(市)政府和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以区、县(市)政府和部门、单位的名义上报(市长批示办理情况及其电子文本报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副市长批示办理情况及其电子文本报相关处室),一般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要求,办理结果确需报领导本人的,文件可主送“市政府办公厅并×××市长(副市长)'。办理情况报告须附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复印件。

  四、加强市政府领导批示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各区、县(市)和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工作。市政府办公厅将对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同时不定期地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各部门、单位办理市政府领导批示件情况进行通报;对办理不及时,延误工作以及办理不认真,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五、市政府领导在信访件上的批示,由市信访局按照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九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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