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价商[2006]291号
省盐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海精盐供应价格的函》(浙盐局运(2006)128号)悉。经研究,现就宁波晶泰盐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海精盐(企业标准Q/NBJT01-2006)价格问题函复如下:
一、省盐业公司产区结算价和销区结算价,按我局《关于国家碘盐基金停止征收后各类省产盐结算价格的通知》(浙价商(2005)145号)规定的价格执行。
二、各市、县(市、区)盐业公司的供应价(即向终端用户的直供价),按与相同用途、相同规格包装的省产腌制用盐现行供应价同价执行。
三、上述规定自2006年11月15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200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