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8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根据该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二年八月二日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至少应当有一个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四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少数村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县(市、区)村民委员会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第七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入预算。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经费在村级收入中列支,村级收入不敷使用或经济困难的村,乡级财政应给予适当补助。”
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其中一人主持工作。”
五、第十二条修改为:“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都有权在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
户口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尽村民义务的,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和未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民登记的证明,可以在本村的村民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
外出两年以上的选民,经通知在选举日未能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其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计算在本次选举的选民人数内。
计算选民年龄的时间,以选举日为准。村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登记为准。”
六、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入由本村过半数选民直接提名产生,以提名得票多的为正式候选人,于选举日的十日以前按提名职务和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
删除该条第二款。
七、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投票选举前,正式候选人可以向选民宣讲任期目标,并应当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但其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
八、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经投票选举,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但已达三人或者三人以上时,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不足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时,由当选得票多的副主任暂时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暂缺时,由当选得票多的村民委员会委员暂时主持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
第二款修改为:“当选人数少于三人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选举日之后的十五日以内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按照未当选人得票的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的选票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款修改为:“重新选举适用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和办法。”
九、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十日内召开。”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立即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公章,并于十日内将办公设施、财务帐目、资料档案及经营资产等移交完毕;逾期不交接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监督交接或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以上修改,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