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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企业按“三税”的1%开征教育地方附加费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1-05 生效日期: 1995-01-05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财政局、江苏省无锡市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江苏省无锡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锡财预字[1995]1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教育局(教委):
  根据“锡委发(1994)48号文”《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和省财政厅苏财预(94)133号、省国家税务局苏国税发(94)170号,省地方税务局苏电税发(1994)065号、·省教委苏教计(1994)189号《关于城市企业按“三税”的1%开征教育地方附加费的暂行规定》,经市政府同意,从 1995年1月1日起,城市按企业,包括“三资”企业“三税”的1%开征教育地方附加费。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在无锡市及各县(市)境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一切单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个人,除按照《江苏省农村学校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含乡、镇、村办企业)和个人外,都是教育地方附加费的缴纳人(以下简称缴纳人),均应按规定缴纳教育地方附加费。

  二、从1995年1月1日起,以缴纳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按1%征收教育地方附加费。具体征收工作,由各地国税局、地税局按现行征管范围,分别负责征收并及时划转到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教育地方附加费专户,征收部门可按实际征收额提取2%作为征收业务费用,征收情况要及时通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三、原按规定根据“三税”的3%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不变。为了便于操作,征收时可将原3%的教育费附加和新征的1%教育地方附加费一并开票('三资”企业按“三税”的1%开票,内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按“三税”的4%开票)。马山区应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和教育地方附加费,根据原征收渠道,按上述办法同口径同比例征收。

  四、对不同的企业不管减免任何“三税”税种,其应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和教育地方附加费一律不予减免。

  五、征收的教育地方附加费收入,纳入各级财政管理,其中按规定上缴省财政的50%的附加收入,由各县(市)、区财政先按季汇交市财政,再由市财政汇交省财政。

  六、省提高l%计征的教育地方附加费收入,按“先收后支、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使用。除上交省50%以外,其余的教育费附加收入和教育地方附加费按原使用规定,同教育部门提出使用计划,商同级财政后执行。

  七、本暂行规定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财政局、市教委负责解释。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无锡市教育委员会
199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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