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州国税发[1995]192号
市区国税各分局、新区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88号《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学习,迅速贯彻宣传至各企事业单位,并督促其严格执行。
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
对销售列举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消费品和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企业,在销售列举货物时继续开具专用发票以及购入列举货物的使用单位继续取得专用发票的,属“未按规定开具、取得专用发票”,按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六月廿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