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财会[95]24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泰州市财政局: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 省教委联合颁发的“关于从农村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按销售收入千分之一开征教育地方附加费的暂行规定”文件精神,对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教育地方附加费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企业可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应交教育地方附加数”二级科目,核算按规定计算、缴纳的教育地方附加费。企业按实际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总额计提教育地方附加费时,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商品销售税金、营业税金),贷记其他应付款-- 应交教育地方附加费;交纳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应交教育地方附加费,贷记银行存款。
企业在编报年度会计报表时,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说明“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包含“教育地方附加费”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