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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教育地方附加费会计处理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7-07 生效日期: 1995-07-07
发布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苏财会[95]24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泰州市财政局: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 省教委联合颁发的“关于从农村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按销售收入千分之一开征教育地方附加费的暂行规定”文件精神,对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教育地方附加费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企业可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应交教育地方附加数”二级科目,核算按规定计算、缴纳的教育地方附加费。企业按实际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总额计提教育地方附加费时,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商品销售税金、营业税金),贷记其他应付款-- 应交教育地方附加费;交纳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应交教育地方附加费,贷记银行存款。
  企业在编报年度会计报表时,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说明“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包含“教育地方附加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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