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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6 生效日期: 2002-12-16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2002]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民政局《关于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 
 
  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届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应进行换届选举。为做好换届选举工作,根据《北京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的有关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进行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严格依法开展。 
  (一)居民委员会的组成。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居民委员会成员统称社区专职工作者,一般应为居住在本社区的居民。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在取得社区专职工作者资格证书后,通过选举可以担任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1500户以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则上设置5至9人,每增加500户酌情增加1人。具体人数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地区办事处)提出,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居民委员会设立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委员会、社区治安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医疗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区文化教育科普和体育委员会、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共建和协调发展委员会等。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主任。 
  (二)居民代表的产生。 
  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民主产生新一届居民代表。一般由30户至100户居民组成一个居民小组,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产生2名至3名代表。 
  (三)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除部分危旧房改造地区暂不进行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外,其它地区全部进行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换届选举要重点做好推选居民选举委员会、选民登记、提名候选人、介绍候选人、召开选举大会等项工作。 
  具有选民资格,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一致的居民在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参加选举;具有选民资格,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在居住地参加选举;社区单位的代表和不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但在本市长期居住的人员是否参加选举,以及参加选举的比例和方式等,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意见,经居民会议(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参加,或每户派代表参加,或居民小组选举代表参加)讨论决定,并在社区显著位置张榜公布。 
  二、分阶段开展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启动阶段(2002年12月)。各区县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成立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工作能力。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方法和步骤,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二)试点阶段(2003年1月至2月)。各区县要确定1至2个街道作为试点,先行开展选举工作。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所有参与换届选举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开展。 
  (三)全面实施阶段(2003年3月至6月中旬)。全市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全面展开。选举的具体时间由各区县政府自行确定。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3年6月底前)。各区县政府对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做好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总结工作。 
  三、工作要求 
  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社区调整后的第一次选举,是依法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面推进社区建设,加强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要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维护首都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北京市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翟鸿祥副市长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各区县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也要相应成立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或指导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制。民政部门负责选举的组织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具体负责换届选举的指导工作,及时解决选举中出现的问题。各选举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并密切配合,确保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有序开展。 
  (二)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各级政府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认真做好撤并居民委员会的干部和落选人员的思想工作,确保居民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国(境)外机构或个人采访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活动要履行有关手续。 
  (三)及时解决换届选举中出现的问题。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应完成社区规模调整。新建居住区要及时建立居民委员会,不具备建立居民委员会条件的,可先成立居民委员会筹备组,待条件具备后再正式成立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地区办事处)提出,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民政局备案。社区规模调整后,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扩大,居民户数增多,加大了换届选举组织工作的难度。各区县政府对合并调整的、家委会独立转制的、社区规模较大的以及新建立的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要给予特别关注,加强工作力量,使换届选举顺利进行。要及时了解和掌握社区居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有力措施,提前化解矛盾。对选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市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首都社会稳定。 
  (四)加强培训和信息报送工作。对指导选举的工作人员和居民选举委员会人员要进行重点培训,使其掌握换届选举工作的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招考和试岗实习工作,做好新一届居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岗位培训。建立换届选举工作信息报送制度。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要随时向区县政府报告选举情况;区县政府每周向市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信息。 
  (五)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各区县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要对辖区内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普查,市民政局要对全市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抽查。本着有法必依、违法必纠的原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各区县政府要于2003年7月10日前,向市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换届选举工作总结。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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