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国税发[1997]367号
扬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扬国税所[1997]125号)悉,为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经济效益,经研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经当地科委、计经委等有权部门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可按我局苏国税发(1996)3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享受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的优惠。
二、关键设备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需的主要的、不可缺少的设备。具体可按我局苏国税发(1996)311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办理。
三、省电力局及其下属发电厂、供电局等是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实体,执行工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因此,省电力局及所属发电厂、供电局、电力设备修造厂属于国有工业企业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