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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的决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12-18 生效日期: 1997-12-18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无锡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的关于《<无锡市邮电通信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无锡市邮电通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无锡邮电局、不设区的市邮电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电通信事务,并根据江苏省邮电管理局的授权履行通信行业管理的职责。"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未经邮电局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和公共电信业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修改为:"(四)电信专用设施:电杆、电线、拉线、电缆、光缆、管道、线担(墙担)、隔电子、入(手)孔、标石、天线、馈线、分线箱(盒)、水线三角牌、交接箱、增音站、移动通信基站、国家一级和二级空中通信通道等。”

  四、第三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收购废旧材料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擅自收购废旧通信专用器材。"

  五、第五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理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第五十七条删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邮电通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后,予以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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