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民计发[1999]8号
根据市政府1998年12月25日召开的“上海市社会稳定工作和帮困工作会议”精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决定在1999年春节前对部分救济对象、贫困户给予一次性补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和范围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沪民计发[1998]63号文所列的优抚、救济对象(包括市监狱局所属老残人员565人)和农村贫困户中的不可扶对象、散居五保户及福利事业单位集中供养对象。
二、补助标准
享受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对象每人260元;民政救济对象每人200元;对社会救助对象中的“三无”对象和其他御寒有困难的救助对象实施冬令御寒物品补助;农村贫困户中的不可扶对象和散居五保户每人150元;市、区县民政福利事业单位集中供养对象每人60元(其中30元伙食补助,30元实物补助);被收容对象春节期间给予一次性伙食补贴每人30元。
三、工作要求
根据市政府“上海市社会稳定和帮困工作会议”精神,此项工作必须在1999年1月31日前全部落实到位,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受助对象身上。春节期间,各区(县)、街道(乡镇)民政部门要组织人员对常年累月坚持义务为社会救助孤老服务的包护组成员进行一次慰问,并赠送少量慰问品,金额按每人100元掌握。
四、经费渠道
以上各类对象的一次性补助经费,由各级财政按原渠道安排列支。
附件:部分民政对象1999年春节一次性补助经费测算情况
一、市级福利事业单位集中供养对象每人60元,共1920人,计11.52万元;
二、市级遣送站被收容对象每人30元,共5400人,计16.20万元;
三、享受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每人260元,全市8200人,计213.20万元;
四、民政救济对象每人200元,全市13000人,计260万元(其中市级负担的监狱局所属农场老残人员565人,计11.30万元);
五、农村贫困户中不可扶对象每人150元,全市12114人,计181.71万元;
六、农村散居五保户每人150元,全市1300人,计19.50万元。
以上经费总计702.11万元,望各区县财政局安排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