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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工业经济的若干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6-05-15 生效日期: 1986-05-15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近两年来,我区的工业生产发展较快,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展现了良好的前景。但是,由于基础差,底子薄,我区的工业生产仍很落后,与先进兄弟省区相比,差距还很大。为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解放思想,放宽政策,搞活经济,加快工业生产的发展步伐,实现党的十二大提出的宏伟战略目标,现根据>和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中央和中央领导同志对广西经济工作的指示,以及>赋予的自治权力,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大力发展集体经济
  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形式之一,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是我国的长期方针。集体经济形式多样,经营灵活,适应性强,领域广阔,活力大,见效快。发展集体经济是我区“七五”期间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对振兴广西经济具有重大的意义。各地、各部门都要采取积极措施,力争在短期内使我区的集体经济有一个大的发展。
  1.城市和乡镇都要认真办好现有集体企业,大力发展新的集体企业。要积极发展农村商品生产,立足本地资源,着眼于农民富裕,从家庭经营、联户经营开始,从上规模开始,从简单的粗加工开始,逐步提高,促进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
  集体企业应有一定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及集体股金,有一定数量的人员,经过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集体企业有独立进行经营活动的自主权。要坚决维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在调整经济管理体制中要保持集体企业的所有制、隶属关系和财务收缴关系三不变的原则。凡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被平调了的集体企业财产,应进行清退。
  2.国营企业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可以举办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或分厂、车间,进行零配件或各种产品的生产。这种集体企业或分厂、车间,都必须严格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负盈亏。凡占用全民所有的厂房、设备、资金必须有偿使用。国营企业可采用投资、转让、补偿和合资等形式,从资金、设备、技术和经营管理上扶持集体企业。也可以把这些集体企业(分厂、车间)吸收进来建立联合体。有些国营小型企业,尤其是经营管理差、长期亏损的企业,可以采取“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的办法经营,或转让、租赁给集体或个人经营。
  3.集体企业的基建项目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下的(含一百万元),由地区行署、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4.集体企业要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积极推动计件工资、浮动工资等分配办法。要瞻前顾后,按规定积累一定比例的生产发展基金和劳保福利基金,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只要产品成本中工资含量不增加,利税增长幅度高于工资收入增长幅度,就应当允许职工工资收入(包括计件超额工资)按实列支,计入成本。奖金税征收办法,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所征收的奖金税留给当地主管部门,作为集体企业统筹劳动保险基金。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免征所得税,按照规定使用当年尚有节余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5.集体企业可自主招收、辞退职工。但是在城市(含县城)的集体企业,未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不能擅自到农村招工。集体企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逐步改委派制为选举制。各级干部都可以招聘。为充实集体企业的技术力量,每年应有计划地培训技术人员和给集体企业分配一定数量的大中专毕业生。
  6.凡是新办的集体企业(包括国营企业新办的集体所有制的分厂、车间。但从国营企业原有厂房、设备、人员划出来的集体分厂、车间,或者是原有的企业一分为几,仅仅是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集体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三年。从事劳务的同时免征营业税三年。原有集体工业企业原则上以一九八三年的利润为基数,在基数内的照章交纳所得税,超过部份减半征税;原定三年不变,期满后以一九八五年利润为基数,按此办法延含至一九九0年。一九八五年前亏损的集体企业经县以上(含县)人民政府批准转产的,也按新办集体企业免税办法予以照顾。上述所有减免的税收主要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7.集体企业提取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的比例,经主管部门和当地税务部门核定,可比经营企业同类设备提取的标准高二至三个百分点。
  集体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扩大业务进行的广告宣传、信息交流、展销订货等所需业务经营费用可以列支。在开展供销业务中所必需的活动费可按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一至三列入成本。
  8.鼓励城镇集体企业职工集资入股,企业对入股者可以付给高于银行同期限储蓄利率20%的利息,并可以列入成本。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向社会集资。
  9.允许农民自备口粮到城镇(包括县城)办企业。各城镇要做好总体规划,节约用地,注意环境保护。工商、劳动、城建、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妥善安排。
  10.发展集体经济要统筹规划和进行可行性研究,重视市场信息,避免盲目性。要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特别是食品工业、饲料工业、建材工业和建筑业,要重要的是发展交通、能源工业和采矿业。集体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计划内产品所需的一、二类物资,哪一级下达的计划,由哪一级予以供应或补助;三类物资和允许进入市场的一、二类物资,企业可自行采购,有上调任务的原材料,在保证上调任务的前提下,留给地方加工。
  11.要大力加速开发广西丰富的矿产资源。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矿产资源法,对乡镇集体矿产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乡镇集体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属于国家规划或正在开发范围内的矿区,在国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下,经国营矿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乡镇企业可以开采矿区范围内的边沿零星资源。国营矿山企业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乡镇企业和个体采矿专业户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也可以按照国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实行联合经营。不论集体或个人开采矿产资源,都必须按规定申报领取开采许可证。

  二、大力推进技术进步
  我区工业技术水平低,设备落后。抓好技术改造,推进技术进步,对提高经济效益,加速我区经济发展,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必须把技术改造放在重要战略地位,加快技术进步的速度。
  1.技术改造项目的建筑税和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土建投资占总额的30%以内的,免缴;在60%以内的,减半征收;60%以上的按规定缴纳。
  2.自治区原规定集中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30%,从一九八六年一月起不再上交,留给企业。各地、市、县是否适当集中一部分,由各级政府自行决定。集中的这一部分资金,必须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
  各级财政每年在安排财政预算时,要划拨一部分资金,由经委掌握用于提高质量、安全、环保及紧俏微利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
  3.企业自有资金确有困难而又急需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经自治区经委批准并商得银行同意,自有资金比例可放宽到10%。仍有困难的,由财政酌情予以解决。
  4.企业归还银行贷款,可用新增补利润、自有资金归还,如不够,经区经委商财政厅批准,可用该项目新增产品税归还。社会效益好,税大利小,负担重的企业,也可在保证不减少新项目实施前的上交税利的前提下,经区经委商财政厅批准,用企业税利综合偿还贷款。企业用利润归还贷款时可按国家规定比例提留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使企业在发展生产的同时改善职工福利。
  5.现有财政补贴县,为创造条件限期实现自给,而提前集中使用后几年财政补贴,用于新建或技改项目,其投资规模另列,并免征建筑税和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
  6.对四十八个重点扶贫县发展工业、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可先用支边低息贷款。
  7.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必需的费用,可按产品销售额0.5 ̄1%提取技术开发费。或者单台设备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制关键设备购置费,可以摊入当年成本,数额较大的允许企业分三、五年摊入新产品成本或全部产品成本,凡实行这种办法的,就不能同时实行按销售额提取技术开发费的办法。
  8.凡列入国家科委、经委试制计划并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三年;列入国务院各部及自治区科委、经委试制计划并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二年;列入地、市科委、经委试制计划并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年,其中集体企业和在四十八个重点扶贫县的企业的新产品,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三年。
  凡产品获国家金、银牌奖的企业,免征调节税二年;产品获国务院各部、自治区优质奖的企业免征调节税一年。
  9.企业原设计以外,用自筹资金治理“三废”,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从投产之日起,免征产品税五年。

  三、大力推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
  在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和财政体制、包干基数、分成比例不变的前提下,经自治区企业主管部门或各级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各种经济承包办法:
  1.企业可以实行目标承包或目标利润承包。企业在完成任务后,根据各级政府批准的承包方案,超基数部分按不同档次比例由财政给予企业奖励性返还,主要用于发展生产。
  2.亏损企业,要实行扭亏责任制。对政策性亏损,实行包干,减亏留用或分成。煤炭吨煤补贴办法不变,减亏留用,主要作为发展煤炭生产基金。经营性亏损企业要与主管部门签订限期扭亏责任书。凡按期完成扭亏计划的可发放经常性奖金;超额减亏的提奖比例可适当高一些;扭亏为盈成绩显著的,上级主管部门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到期仍不能扭亏的,扣发职工一定的工资,企业主要领导干部就地免职。
  3.为加强经济主管部门的责任,确保企业目标利润的完成,县(包括县级市)经济管理部门应实行经济目标责任制,任务完成好,经济效益显著的,政府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巩固、提高和完善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
  1.所有企业,都要不断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要适当划小核算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将国家下达的任务,以产量、质量、消耗、利润、品种、成本、安全等项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直至个人,严格考核,把奖励与经济效益挂勾,使责、权、利很好地统一起来。要突出质量和消耗指标。在奖金分配上质量指标有否决权。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的,按现行有关办法给予奖励。被评为自治区节约先进单位的企业可另给予一次奖励。
  2.凡是条件具备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在单位产品成本的工资含量不提高、人均提供税利不降低、工资总额增长低于上交税利增长和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批准,计件工资列入成本。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要加强定额管理,企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劳动部门对企业的劳动定额、计件单价作一次全面审查,对不合理定额要进行修订。
  3.企业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奖金,在计征奖金税时,根据财政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精神,按下列各点予以核定:(1)允许全年发放四个月标准工资(平均月标准工资不足67.5元的按67.5元计算)的计件超额工资或奖金;(2)允许发放经批准加班和加班费,全年计算不超过一个半月的标准工资;(3)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补贴。凡不超过上述三项规定数额的,不计征奖金税,超过部分应计征奖金税。集体企业的奖金税,按有关规定办理。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其计件超额工资、加班费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补贴,可列入成本。实行其他奖励办法的企业,加班费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补贴可列入成本。
  经批准试行工资总额与上交税利挂勾浮动办法的企业,原核定的基数可以比照上述奖金税起征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
  4.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奖励基金,有权自主支配使用。企业内部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实行浮动工资、浮动升级、职务工资、岗位津贴等多种形式的工资制度和奖惩办法。
  5.为加强资金管理,促使资金加速周转,可实行流动资金限额包干。由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核定流动资金限额,实行包干节约资金有奖。企业按节约资金少付利息额提取10%作为奖金,这部分奖金视同节约奖。

  五、减轻企业负担
  1.逐步减免大中型企业的调节税。对我区国民经济起重要作用,技术改造任务重的企业,在今明两年分批减少以至免掉。具体做法,区直企业由主管部门与区财政厅商定;各地企业,在保证不减少财政上交包干基数和比例不变的前提下,由各地区行署、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免的税额专项存储,用于企业技术改造。
  2.鉴于我区工业设备、工艺装备落后,许多企业留利水平很低,凡人均留利不超过六百元的工交企业,不征收调节税,不征收承包费。
  3.除国务院和自治区以及地市政府规定的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各种名目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
  4.对行政性公司要认真加以整顿,减少中间层次。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对名为企业公司实际仍然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首先要把应当放给所属企业的权力放下去,然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整顿改组,不允许这类公司继续截留国家给予企业的权力,更不能变相地成为一级管理机构,不得从企业留利中分成摊派费用。
  5.对于一些市场需要,原材料来源丰富,又有生产潜力,只是由于税大利小或税大亏损的产品,应在税收和调拨原材料的渠道上给予一定照顾。如生产米酒、啤酒,小食品所需的粮食因受平价供应限制而用议价收购的部分,生产酒的企业按规定减税后仍不足以弥补差价的,由当地财政给予适当返还;小食品可在税收中扣减差价款;议价粮允许酒厂、食品厂根据计划任务和市场调节任务直接到集市收购。属议价原料生产的其他产品。经过地、市、县物价部门批准,可议价销售。小商品仍按桂政发[1986]33号文件办理。

  六、大力推进和发展横向经济联系
  企业的横向经济联系,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是现代化、社会化生产发展的要求。在实行横向经济联合中,必须坚持“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界限和所有制的限制。要维护企业横向经济联合的自主权,允许企业按照协议和章程的规定,自愿参加,自愿退出。经济联合的组织管理形式,由参加联合的各方协商确定。对联合体的利益分配、征税办法、资金融通、投资政策、工商管理和统计办法等,按照国务院>执行。
  1.凡在我区建立的经济联合组织,要经联合体所在的经济委员会批准,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登记注册。
  2.凡兄弟省、市、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到我区联合兴建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可以使用我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计划指标。
  自治区内各地、市、县之间跨地区联合兴建的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指标单独另列。
  3.国务院>中有关对老、少、边、穷地区的优惠政策,均适用于我区范围,实行联合后企业由于联合项目产生的新增利润减半征收所得税五年。此外,区内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到自治区确定的四十八个重点扶贫县进行联合所分得的利润,前三年免征所得税,以后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
  4.在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中,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所得的净收入,在五十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超过五十万元部分照章纳税),并可从中提取5%至此10%作为奖励基金,这部分奖金不计入本单位奖金总额,免征奖金税。科研、院校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咨询服务的收入,按区党委、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苦于规定(桂发[1985]18号文件)执行。
  5.对兄弟省、市、自治区派来我区进行经济技术合作的人员,给予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参加联合的双方商定,或由受援企业根据不同条件自行确定。支付给这部分人员的工资及奖金,可不计入受援企业的工资和奖金总额。
  自治区内企业派出人员到外地、市、县进行经济技术合作的待遇问题,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6.要发挥我区中心城市的多功能作用,以城市工业的技术、产品、资金等优势,向周围城镇和其他地区幅射,与农村的资源、劳力、土地等优势结合起来,同县和乡镇企业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共同发展横向经济联合。

  七、积极利用外资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1.自治区和各地、市、县今后每年拨出50%左右的地方外汇指标,用于技术引进和进口关键设备,以加速现有地方企业的技术改造。
  2.有条件的地方,要大力发展“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地、市可以自行审定。凡涉及配额和许可证以及经贸部有限制的商品,在签订合同前要与外贸经营权的自治区外贸专业公司协商。
  3.今后利用外贸,采取租赁、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等方式,引进先进技术的项目,符合行业规划的,其用汇额度在100万美元以内(含100万美元),外汇、配套资金能自行解决,产品销售不涉及出口配额,生产建设条件能自行平衡的,分别由自治区企业主管部门或地、市进行可行性认真论证后审批。
  4.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需要国内货币配套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优先予以安排。同时,在谈判、签证、汇兑等方面的手续要力求简化。

  八、搞好工贸结合,发展外贸出口
  1.工贸双方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参加对外洽谈。工厂要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增加品种,改进包装装璜,增强产品出口的竞争能力;外贸部门要改善经营,压缩费用,主动向工厂公开外贸售价和创汇率,介绍国外市场信息和反映客户的要求,协助工厂发展适销对路产品。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尽力把外贸出口搞活。
  2.外贸要积极扶持主要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出口产品应按计划签订合同,工贸双方严格履行经济责任,按合同交货和收购。如遇国际市场发生变化,需要压缩出口品种和数量时,工厂已经生产的产品,外贸应按合同收购;尚未生产的,经工贸双方协商可调整计划,以减少企业和国家的损失。
  3.外贸不收购而又可以出口的产品,外贸应积极代理出口或支持工厂另找口岸出口;不能出口的产品,允许工厂向其他商业部门、集体单位和专业户自行销售。
  4.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代理出口的产品,企业自负盈亏,同样享受有关出口产品退税的规定,按批或按季向当地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税。代理出口的外汇按三七分成,即外贸部门三成,生产企业七成。
  5.为鼓励企业出口创汇的积极性,对出口生产企业按国发[1986]17号文件规定,以一九八五年出口收汇实绩为基数,基数内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三分,超基数一美元奖励一角,一定三年不变。出口奖励金作为企业税后留利,大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小部分可用于增发职工奖金。增发奖金不得超过一个月平均标准工资;对年创汇三百万美元或出口产值占总产值50%以上的企业或车间,增发的奖金可放宽到两个月,免征奖金税。
  6.计划内出口产品的外汇分成,从一九八六年起统一按五、一、四比例分配,即生产企业50%,地市县10%,自治区40%,按季度结算分配到企业,任何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企业的留成外汇,可用于购买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主要原辅材料以及先进设备和技术。专为制造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分别不同产品按国发[1985]43号文件规定减免进口税。
  7.为了搞活出口,有出口任务的企业,需要进口部分原材料所需的外汇,可向中国银行申请贷款,在企业出口留成外汇中分期归还。
  8.为提高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企业的引进设备技术改造项目,要优先安排,贷款优先解决。
  9.对承担出口产品生产任务的企业,实行“六优先”即原辅材料优先供应,电力、能源优先保证,科研技术优先服务,资金优先解决,引进设备、技术改造优先安排,运输优先安排。
  10.外贸部门要通过退税、价格补贴等措施;解决好外销不如内销的问题,鼓励生产企业出口创汇的积极性。

  九、搞好工商协作,理顺流通渠道
  1.凡是计划收购产品,工商双方要签订合同,工厂一定要按计划、合同组织生产,商业收购部门要按计划、合同进度收购。
  2.各地、市、县要积极引导,促进工商双方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走工商联营的新路子。联营的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定。
  3.凡是计划收购产品中允许工厂自销的部分,商业订购、选购以外的产品,试产试销的新产品,传统自销的产品,允许工厂自销。
  4.为了建立比较稳定的农产品原料基地,提倡工厂原料基地和供销社联营,根据市场预测和生产发展的需求做出规划,订立比较长期的产供销合同,使工厂和原料基地的生产有计划地发展,避免大起大落。
  5.大力开展供销社、商店、合作社、知青店和走乡串户的个体小贩的代销业务,扩大商业网点。积极发展民间运输、长途贩运,给流通渠道“拾遗补缺”。
  6.加强市场信息工作,进一步改进和开好各种形式的订货会、展销会。自治区内各县、市,可以相互设立经常性的展销站。

  十、认真落实中央规定的赋予企业的自主权
  1.中央、国务院有关扩大企业自主权、增强企业活力的规定,一定要认真、全面落实到企业,任何部门不得侵犯和截留国家赋予企业的权益。
  2.要坚持推广厂长负责制,,实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各地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改善提高和逐步推行这一新的企业领导体制。搞好厂长负责制的关键是挑选好厂长,配备好企业的领导班子。企业的厂长(经理)可由上级委派,也可以民主选举产生或招聘,由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任命。厂级行政副职,由厂长(经理)提名,主管部门批准。企业中层行政干部由厂长(经理)任免,但在任命前厂长应与其他领导成员商量,采取合作的态度,其他同志也要尊重厂长的权力。企业任命的干部在任期内均享受同级干部的应有待遇。
  3.上级主管机关下达计划,要根据企业设备的设计能力,留有余地,不能层层加码。要适当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凡主要原材料在计划分配上不能保证指令性计划的,企业有权视同指导性计划执行。企业产品超产部分,或规定计划内留成的产品,应按国务院“扩权十条”规定。自主经营。生产资料可稍低于当地市场价格出售,参予市场调节。
  企业自找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由企业自主经营除国务院规定不准议价销售者外,经物价部门批准,允许企业高来高去,议价出售。
  凡获国家金、银牌奖和中央各部、自治区名牌优质产品奖的产品,允许企业分别加价格15%、10%和5%。
  4.在国家批准的劳动指标内,企业在城市招工困难的,经自治区劳动部门批准,允许到指定的矿区、农村招工。
  5.企业利润留成中的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其开支原则和用项由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实际需要决定,有关部门不得干预和限制。同时,企业作为一个经营单位,每年可从留成中提取1 ̄2%的资金用于经销活动,由厂长处置,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十一、搞好智力开发,大力广开才路
  企业除按国家规定在成本中列支工资总额的1.5%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外,还可从企业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智力投资,通过各种途径培养人才。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进一步发挥现有知识分子的作用。政治上充分信任,工作上放手使用,生活上关心照顾,采取灵活的特殊措施,使他们在广西稳定扎根,专心致志地从事专业工作。同时,要大胆地、积极地引进所急需的各种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行家。对知识分子,有重大贡献的,可以适当提高其工资待遇;其家属子女经县以上领导机关批准,可安排工作(包括农转非);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及时办理各种手续。对于聘请有技术专长的离、退休人员,招聘部门应根据其贡献酌付酬金。同时在原单位所享受的各种待遇不变。区内各工厂、科研部门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干部,如自愿承包发行落后企业的,可不转户口,不改变其原有职称待遇,有成绩者则加以奖励。

  十二、划清政策界限
  要搞活工业经济,必须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物资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不断提高企业的素质,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要加强法制观念。在积极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方针的同时,要坚决打击那些借放宽政策,进行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行贿受贿等经济犯罪活动。同时,要防止和纠正经济领域中以权谋私、化大公为小公、挥霍浪费以及“吃大户”、“捞一把”、挖重点建设项目的墙脚等不正之风。
  凡符合本规定给予减免税的,各企业均应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减免税手续。
  在工作中要注意划清界限,不可把政策允许的经济活动同不正之风混同起来;不可把一般性偏离经济政策的行为同经济犯罪混同起来;不可把改革中工作上的某些失误,同钻改革的空子、以权谋私混同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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