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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非典疫情的扩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9 生效日期: 2003-04-29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哈政发〔200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为有效控制非典型肺炎病例进入我市,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规定,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入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的飞机,在进港前,空港管理机构要通知机组工作人员,对所有乘客进行体温检测和组织乘客按要求填写健康登记表,并对照乘客有效身份证件,逐项核对,保证所有填写内容准确无误,以便追溯调查。否则,空港管理机构不得安排乘客下机。 
  二、进入哈尔滨市火车站的旅客列车,在进站前,车站管理机构应按本通知第一条要求通知列车乘务组,组织乘客填写健康登记表和进行体温检测,否则,列车乘务人员不得打开车门,乘客不得下车。车站公安人员要及时到岗维持秩序,不得允许未按要求填写健康登记表和进行体温检测的乘客下车。 
  三、从外埠进入哈尔滨市的各类车辆,到达检验站时,车上的各类人员须按检验站工作人员的要求,填写健康登记表,并进行体温检测,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否则,不予放行。 
  四、飞机、旅客列车的司乘人员,应通过广播、电视等有效途径宣传本通知。乘客要按照要求准确填写健康登记表和接受体温检测。 
  五、各口岸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负责的精神,严格检查,严防死守,坚决封堵“输入”源头,切断“非典”传播的渠道。对工作不负责任,出现纰漏,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为有效控制非典型肺炎病例进入我市,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规定,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入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的飞机,在进港前,空港管理机构要通知机组工作人员,对所有乘客进行体温检测和组织乘客按要求填写健康登记表,并对照乘客有效身份证件,逐项核对,保证所有填写内容准确无误,以便追溯调查。否则,空港管理机构不得安排乘客下机。 
  二、进入哈尔滨市火车站的旅客列车,在进站前,车站管理机构应按本通知第一条要求通知列车乘务组,组织乘客填写健康登记表和进行体温检测,否则,列车乘务人员不得打开车门,乘客不得下车。车站公安人员要及时到岗维持秩序,不得允许未按要求填写健康登记表和进行体温检测的乘客下车。 
  三、从外埠进入哈尔滨市的各类车辆,到达检验站时,车上的各类人员须按检验站工作人员的要求,填写健康登记表,并进行体温检测,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否则,不予放行。 
  四、飞机、旅客列车的司乘人员,应通过广播、电视等有效途径宣传本通知。乘客要按照要求准确填写健康登记表和接受体温检测。 
  五、各口岸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负责的精神,严格检查,严防死守,坚决封堵“输入”源头,切断“非典”传播的渠道。对工作不负责任,出现纰漏,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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