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价成发[2001]46号
各地、市物价局、粮食局,杨凌区经贸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关于2001年夏粮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44号)精神,为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粮食供求总量、结构平衡和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结合我省实际,参照北方九省(市区)小麦收购价格衔接意见,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01年全省小麦收购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小麦收购保护价格水平。今年我省小麦收购继续执行保护价与定购价同价的政策,分两个价区,关中五地市和杨凌区,每50公斤混合小麦(原花小麦)三等收购保护价55元,白小麦(包括白硬麦、白软麦)三等收购保护价57元,红小麦(包括红硬麦、红软麦)三等收购保护价52元。陕南、陕北五地市,同品种、同等级小麦收购保护价比关中五地市和杨凌区每50公斤低3元(具体价格见附件)。
收购等级差价,同品种每50公斤三等以上相邻等级差价额为2元,三等以下相邻等级差价额为3元。
二、优质小麦、等外麦和芽麦收购价格。经省上确定的优质小麦品种(陕优225、陕麦150),在收购时,对符合质量标准的优质小麦,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高于普通品种收购价格10%的价格收购。积极推广订单收购,鼓励经省政府批准的具有收购资格的用粮等企业,按照这个规定直接到农村收购优质小麦。等外麦、芽麦收购价格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行确定。
三、要认真落实好粮食收购保护价政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增强全局意识和政策观念,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切实做到按保护价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不限收、拒收、停收。当市场价格高于保护价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市场价格敞开收购,不得以执行保护价为借口压价收购,损害农民利益。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入市收购粮食的用粮等企业,其收购价格不得低于收购保护价。要认真执行按质论价和优质优价政策,按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组织收购,不准以任何借口压级压价或变相降价收购。各粮站要根据粮食的等级、水分、杂质、不完善粒等指标,从农民实际交售的粮食中抽出各种不同质量的样本,折算出对应的收购保护价,将价格与样本摆放在收购现场的显著位置,提高价格政策的透明度,以便群众对照,接受群众监督。
物价、粮食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收限收、压级压价等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各级物价、粮食部门要向农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粮食收购企业接到价格通知后,请即张榜公布。本通知从新粮上市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2001年陕西省等内普通小麦品种收购价格表
2001年陕西省等内普通小麦品种收购价格表
单位:元/50公斤
白麦 混合麦 红麦 白麦 混合麦 红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