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价信发[2001]49号
各地、市物价局:
由省物价局、清整办、编办、财政厅、纠风办、司法厅、工商局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陕价信转发[2001]16号)已印发各地,现就贯彻落实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省物价局等七部门转发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定位问题、机构人员问题、经费问题、业务范围问题、资质问题和统一名称问题,是规范我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一个重要文件,为理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秩序,解决多年来困扰我们工作的许多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各地物价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正确领会精神,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把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做为当前物价部门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
二、抓紧组建价格认证中心。根据陕价信转发(2001)16号文件的规定,今后各级价格鉴证机构不得再以价格事务所的名义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为了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正常运转,确保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办案不受影响,各地要指定专人抓价格认证中心组建工作。根据省上文件精神,结合各地工作需要,尽快向当地编制部门呈递报告,设立价格认证中心。各地原来的价格鉴证机构是自收自支的价格事务所要改为全额拨款的价格认证中心;原来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要办理注销手续,同时向编制部门申请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原来没有专门设立价格鉴证机构的,要按陕价信转发(2001)16号文件要求,报请当地编制部门批准设立。按照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规范要求和实际工作量,在价格认证中心的人员配备上,地市级一般不应少于8人,县(区)级一般不应少于5人。要力争在6月底前完成价格认证中心的组建和整改工作。从现在起,省物价局对不符合陕价信转发(2001)16号文件精神的价格鉴证机构不再核发、审验《陕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资格证》。
三、关于价格认证工作问题。1999年,国家计委根据《价格法》的规定颁布了《价格认证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价格认证是价格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管理、引导、规范市场价格的重要措施。价格认证是指对市场主体及公民的价格行为合理性、合法性的认定,必须要以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为依据,带有很强的权威性和公益性,它不属于社会中介业务。所以各级价格认证中心作为价格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可以受价格主管部门委托,从事价格认证业务。各地价格部门和编制部门在核定价格认证中心的业务范围时,可以将对市场主体及公民的价格行为合理性、合法性的认定工作列入价格认证中心的业务范围。但涉及社会中介性质的评估、鉴证、咨询业务除外。
四、抓好宣传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陕价信转发(2001)16号文件精神,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5月27日《陕西日报》、5月20日《华商报》、5月18日《百姓生活报》等都从不同角度报道了文件精神,新华社5月20日还就此专门发了通稿。各地要积极与当地新闻媒体联系,刊播新华社的通稿;同时还应组织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从不同角度广泛宣传。
五、开好两个会议。一是应召开一个由同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联合转发文件的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以便统一认识,增进合作。二是应召集所辖市、县、区物价局长召开专门工作会议,传达省局座谈会精神,安排部署工作,将省上文件精神逐项落到实处,限期完成整改工作。地市物价局还要加强对下级物价局价格鉴证工作的指导,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督促其按规定要求开展工作。
六、加强对价格鉴证工作的管理。价格鉴证工作直接涉及到罪与非罪的判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它对价格鉴证结论的准确性和客观公正性有更高的特殊要求。价格鉴证工作的高标准要求,必须通过科学严明的制度和高素质的人员得以实现。各级物价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内部审复核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人员业务考核培训制度、工作廉洁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要对价格认证中心的工作定期进行督促检查。今后,省物价局将对各地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各地市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的情况请于7月底前书面报告省物价局。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随时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