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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经济技术协作区工作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7-07 生效日期: 1988-07-07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推动中南地区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按照“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联席会各方共同商订以下互惠办法:
  一、在中央和各方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为了充分发挥各自的资源、技术、资金、设备、产品、原材料、人才等优势,中南五省区、二市的地区、部门、行业、企业、单位之间不受所有制、隶属关系和行政区划的限制,均可开展多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鼓励建立企业群体和企业集团,积极发展科技与生产的联合,发展以名优产品的龙头的企业联合,发展原材料生产和加工企业的联合,发展出口创汇的联合,发展军工企业与民用品企业的联合,发展交通运输方式之间和企业之间的联合,逐步扩大和完善中南地区横向经济联合和协作网络。

  二、对联席会内部各方之间互相投资新建或技改项目,其基建、技改投资规模,原则上由项目所在省、区、市的控制指标中解决,优先纳入项目所在地投资计划;也可以由有关方共同协商相互调剂使用投资规模控制指标,分别纳入各方投资计划。

  三、合资企业所需投资可用自有资金入股,也可用固定资产、专利、商标、非专利技术、土地征用补偿费入股。联合项目所在地以外的各方投资额合计超过总投资额一半的,应由项目所在地一方申请减免土地使用费和建筑税。

  四、联合兴办的基建和技改项目,按国务院和各方有关规定程序审批后,项目所在方应纳入相应的计划,在建设定点、设计、施工、地方材料供应、土地征用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项目建成投产后,其原材料、燃料、动力应按协议规定予以供应。

  五、跨省区的联合组织,经所在地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应优先办理工商登记、银行开户。

  六、经济联合组织所需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各有关方的银行应按联合组织的协议和合同,在信贷上给予支持。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纳入固定资产贷款计划;对效益好或属于出口创汇的联合企业,在贷款的掌握上可适当放宽,其自有流动资金(包括引进资金)达不到30%比例的,经银行批准可发放特种贷款。新建项目和技改项目的专用贷款,经各有关方的财税部门批准。可用新增利润先还贷后交所得税。

  七、联合兴办的企业,如属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其内部各单位之间互相提供的协作产品,不缴纳产品税;联合组织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原则上在企业所在地缴纳,也可按有关各方政府商定的比例,分别向投资方财税部门缴纳;对于利润分配按“先分后税”的原则,由联合各方按协议规定分成,在各自所在地缴纳所得税。

  八、联合开发能源,兴办交通设施以及在“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五年;对到国家和各省(区)规定的重点扶贫县举办的经济联合项目所分得的利润,前三年免征所得税,后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九、凡各方互相投资兴办出口原料基地和扩大出口产品的联合企业,成外汇分成方面,外来投资方可得高于其投资比重的10%。各方可协商相互调剂、使用出口配额及办理出口许可证,属于代理出口任务的受委托方。
  在经济特区、沿海开放港口城市、经济开发区和民族自治区联办的企业,可享受国家和当地给予的出口创汇收入分成以及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

  十、联合组织开发的新产品:列入国家科委、经委试制计划并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三年;列入国务院各部及省、自治区、市(含计划单列市)科委、经委试制计划并经鉴定合卖的新产品,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二年;列入地(市)科委、经委试制计划并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纳税有困难的,经同级税务局批准,可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年。
  科研生产联合体,可从新增利润中税前提取20%用于新产品开发。
  企业的技术转让收入(含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5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企业可从按规定留用的技术转让净收入中提取10%作奖金,不计入奖金总额。
  企业单位进行技术入股、商标入股、专利入股,所新增的利润,按股分红,或按单位产品付给一定的费用。消化吸收后的引进技术和设备,可付给一次性技术转让费,也可作为技术入股,由此而新增的利润按股分利。

  十一、大力促进组建区域内以名优产品为龙头的企业集团,对于企业向外省(区)扩散获得省(区)优以上的产品搞定牌生产的,其所获得的接受扩散的企业除按协议规定交技术转让和商标转让费外,还可以按出厂价格向转让单位提供一部分产品。

  十二、五省区、二市的一方所组织的中外旅游团体到另一方旅游地旅游或兴办合资旅游事业,应在场地、税收、价格、食宿、交通、游览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提供方便,具体办法由双方议定。

  十三、积极促进中南五省区、二市的资金融通,建立中南资金市场,开展跨地区跨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拆借,区域内部互相拆借的资金利率,可比区域外适当下浮或在收取管理费方面从优。积极开展五省区、二市跨地区的商业票据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积极组织银团贷款;相互开展代办业务;并逐步扩大和完善资金融通的渠道和组织。

  十四、联合投资项目的分成产品或补偿产品,需要回本地的,可不受物资流向和各地地方规定的限制,由交通部门及时运输。

  十五、加强区域内的商品交流,互相开放市场。区域内的物价部门可建立物价协调组织,互相沟通信息,对重要的大宗商品、物资价格应及时召开价格衔接会议,协调商品的购销价格并采取措施防止哄抬物价。

  十六、区域内各方需要协进协出的资金、技术、物资及人才交流,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满足区域内部需要并优先安排运输。

  十七、各方之间的经济联合和协作项目,除按国家规定的办法统计、上报外,其产值可按联合各方所签合同议定比例计算,分别统计在本方所在地、所属地的产值中。

  十八、各方之间签订的投资合同,接受投资一方要有所在地金融部门或其他经济实体担保,并经各有关省、区、市的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签证和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合同一经生效,双方都必须依约履行,不受企事业行政隶属关系的变更、企事业合并改组、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事变动以及后来新颁发地方性政策法规的影响。合同发生纠纷时,由投资各方企业所在地政府指定部门或双方同意委托的第三方进行协调,协调无效,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九、凡一方对中南五省区、二市以外的省、区、市有更优惠的政策规定时,其余各方均可享受。

  二十、本办法经中南五省区、二市第四次联席会议通过之日后一个月内由各方政府颁文施行。联席会各方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若各方自定的有关规章与本办法相矛盾,应依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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