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税外[1999]35号
闵行区税务局:
你局《关于与技术指导费相关的费用是否并入专有技术使用费征收所得税的请示》(闵税发[1999]3号)收悉。关于日本大金工业株式会社因提供技术而向上海大金协昌空调有限公司收取技术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住宿、通讯等费用是否应并入专用 技术使用一并征收预提所得税的问题。经研究,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对日本大金的日方技术人员实施发生的住宿、交通、通讯等费(无论以何种方式支付)均应作为与提供专有技术相关的费用一并征收预提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