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1 生效日期: 2001-06-11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整顿和规范卷烟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贩卖走私卷烟、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的不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卷烟市场进行整顿,现通告如下:
  一、凡从事国产卷烟零售业务的,必须持有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及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凡经营进口卷烟的,必须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对无证照的卷烟经营户,坚决予以取缔。

  二、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在当地卷烟批发部门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严禁出售无有效防伪标志的卷烟。对销售的无有效防伪标志的卷烟,由烟草管理部门予以查扣、依法处理。凡摆卖、窝藏的走私烟,由有关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

  三、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的不法行为。对假冒商标卷烟、制假机械、原辅材料,由有关部门予以没收,并由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公开销毁。

  四、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必须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对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或没收。对涉嫌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交通工具(含特种用途车辆),由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和处理,有关部门在道路、车站设置的检查站(口),应予以积极支持。

  五、凡为违法经营卷烟活动提供仓储、运输、邮寄等服务的,由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威胁、抗拒、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罚。

  七、各执法部门查获的非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统一交由当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禁止越权执法,以罚代法。

  八、对检举揭发,协助查处制假、售假活动有功的单位或个人,有关部门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九、烟草专卖、工商、技术监督、海关、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密切配合,坚决打击卷烟市场的各种不法活动,彻底净化卷烟市场。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1年6月11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