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价管调发[2001]46号
宝鸡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请示》(宝市价发[2001]083号)收悉。为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的供应,维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研究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2001年6月20日起,适当调整宝鸡市自来水的销售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0.776元调整为0.976元;工业用水每立方米由1.106元调整为1.206元;经营服务业用水每立方米由1.106提高到1.306元;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106元提高到1.806元。
二、为了减轻自来水调价对特困户、下岗职工户生活的影响,同意你市对特困户、下岗职工户仍实行政策优惠,水价暂不调整。
三、价外收取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供水设施附加、污水处理费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宝鸡市自来水销售用户最终负担价格见附表,除此之外不能向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四、关于你市提出的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问题,这次水价调整时暂不出台,待全省统一调整时一并考虑。
这次价格调整,请你们精心组织,并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价格调整顺利出台。要督促供水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同时要在全社会大力提倡节约用水的社会公德。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宝鸡市自来水价格构成表
附:
宝鸡市自来水价格构成表
单位:元/立方米
价格 附加 附加 负担价格
注:特种行业指机动车辆冲洗、婚纱摄影、美容美发业;桑拿、冲浪、浴足;酒吧、茶秀、咖啡厅、歌舞厅、卡拉OK、室内游泳、水上游乐等休闲娱乐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