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财综[1999]28号
上海市医药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补办行政事业收费手续的请示》(沪医药办[1999]093号文)收悉。经研究,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34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5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同意暂由你局继续收取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企业许可证评审费和医疗器械新产品鉴定费。
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两项收费项目已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发布的《关于取消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等收费项目的通知》(沪财综[1997]7号,沪价行[1999]074号)宣布取消,请仍按该通知执行。 此复。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