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价管[1999]第173号
市家具行业协会:
你会沪家协(99)发字第006号《关于〈上海市家具经营者价格行为规则〉请示批复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从即日起实施《上海市家具经营者价格行为规则》
特此批复。
附:《上海市家具经营者价格行为规则》
上海市家具经营者价格行为规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家具生产和销售企业的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家具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具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个体经营者和生产企业派员进驻商店的营销员(下简称家具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价格行为原则)
家具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的原则,依据家具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成本(实际成本)、费用(合理费用)及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合法、规范地制定价格,取得合法利润。
第四条 (价格管理制度)
家具经营者应当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规模和管理要求,建立商品成本核算制度和商品验货、进销、核价资料档案,建立商品定(调)价、削价等价格管理规章制度,设置价格管理专(兼)职人员。
家具经营者应自觉接受市家具协会的指导,积极参加家具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
第五条 (标价办法)
家具经营者销售家具商品应当使用家具行业标价签,准确掌握和使用商品的各项标识。
(一)家具销售必须使用经市物价局批准的《上海家具行业标价签》或经市物价局批准的企业特色标价签。特色标价签的标识内容必须与行业标价签相符,并均由市物价检查所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印制使用。
(二)家具商品标价签的使用,应做到套房家具一套一签,使用大号标价签;套房添置家具、餐桌椅(套)、办公家具、厅房家具、厨房家具、庭园家具、软体家具(套或件)为一货一签,使用中号标价签;其他小件商品可使用小号标价签。
(三)家具标价签的填写,应做到字迹清晰、准确、完整,按要求填写产地、品名型号、生产单位、等级、标准、主要用料(基料、面料、辅料、漆质)、整套件数、配套件名称、规格等。应准确标明价格。
第六条 (标价形式)
家具经营者可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经营的需要选用三种标价形式,准确填写和掌握使用三色标价签。
(一)明码实价(蓝、绿色),是指经营者应当按标定的售价与消费者实现交易。家具行业提倡实价销售。明码实价不得再商议削价。
(二)明码削价(黄色),是指经营者以低于原售价格标价实现销售的。家具行业要控制削价销售。削价应标明降价原因,以区别正常销售价格。但不得以:“市场最低价”、“跳楼价”等不确定的、不文明的、虚假的标价诱骗消费者;也不得以抢占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家具商品。
(三)明码议价(红色),是指经营者以标明的价格为参考与消费者商议的交易价格。家具行业要抑制议价幅度。参考价应当依据成本和供求情况等因素来制定,参考价与实际成交价格的差率(议价幅度)应当合理合法。进口家具、红木等深色硬木家具商品的议价幅度不得超过20%(实际成交价不得低于参考价的8折);其他家具商品的议价幅度不得超过15%(实际成交价不得低于参考价的8.5折)。经营者不得以不真实无依据或畸高的标价误导、诱导、欺诈消费者。
第七条 (制止牟取暴利的价格行为)
家具经营者应遵守价格主管部门制止牟取暴利的有关规定,家具生产利润率和经营进销差率不得超过如下幅度:
(一)家具制造业,其产品在出厂环节的一般成本利润率为15%。
①白木、软体、金属家具其产品成本利润最高不超过一般成本利润率0.5倍。
计算方法:15%+15%×0.5=22.5%
②红木(包括深色名贵硬木)家具,其产品成本利润率最高不超过一般成本利润率1倍。
计算方法:15%+15%=30%
③制造企业事业单位家具或定制家具(特殊要求产品除外),其产品成本利润率最高不超过一般成本利润率1.5倍。
计算方法:15%+15%×1.5=37.5%
(二)家具经营业,其商品一般进销差率最高不超过20%。
①代销民用国产的白木、红木(包括深色名贵硬木),软木、金属等各类家具,单件(套)进销差率不超过一般进销差率的0.3倍。
计算方法:100%(出厂价)+20%+20%×0.3=126%
②代销民用进口家具或企事业用家具,单件(套)进销差率不超过一般进销差率0.5倍。
计算方法:100%(出厂价)+20%+20%×0.5=130%
③经营国产、进口民用、办公家具(红木除外),如自行承担财务费用的,单件(套)进销差率不超过一般进销差率的1倍。
计算方法:100%(出厂价)+20%×2=140%
④经销红木(包括深色名贵硬木)、工艺品类等家具,如自行承担财务费用,单件(套)进销差率不超过一般进销差率的2倍。
计算方法:100%(出厂价)+20%×3=160%
第八条 (禁止行为)
家具经营者销售家具商品,应当公布商品质量标准,保证家具质量和履行售后服务“三包”的规定。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家具商品。家具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超过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家具生产利润率和经营进销差率销售家具商品,牟取暴利的;
(二)以抢占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家具商品,进行低价倾销的;
(三)超过价格部门规定的议价幅度,以畸高标价销售家具商品的;
(四)偷工减料、掺杂、使假、降低质量标准,制定欺骗性价格,使价格标签标识与商品实际不相符的;
(五)以不开发票为条件,降低价格,蒙骗误导消费者的。
第九条 (后果和责任)
对于违反本规则的价格行为,家具协会可监督引导、通报曝光;属价格违法行为,提送价格主管部门查处。
第十条 :(生效条件)
本规则经上海市家具行业协会理事会征求意见通过后,申报市物价局,自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