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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19 生效日期: 1999-06-19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地税地[1997]48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6号《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本市铁路系统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所述单位的营业帐簿,自1996年7月1日起按资金帐簿帐面记载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的金额依万分之五的印花税税率计税贴花。对其资金帐簿在第一次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应按年初1月1日帐面记载的金额,对比已贴花的资金总额就增加部分贴花。例:某企业第一次贴花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的金额为2000万元,依万分之五税率应贴花10000元,到第二年资金总额为2400万元时,只对比第一次贴花时的资金总额就增加的400万元,按万分之五税率再贴花2000元。
  对上海铁路局系统单位的资金帐的印花税税款分别由上海铁路局、上海铁路分局为核算单位交纳。

  二、对上海铁路局和上海铁路分局记载资金的帐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的,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6号文中的第三条“……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5号]中有关免征印花税的政策于1995年底执行到期。现经国务院批准,对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铁到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以及铁道部直属铁路局所办的工副业企业的营业帐簿,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
  根据铁道部系统的核算体制,上述税款分别在铁道部、铁道局和铁路分局三级核算单位交纳。
  二、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上述单位之间签定的各种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合同,自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继续免征印花税,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
  三、企业记载资金的帐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的,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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