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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23 生效日期: 1999-06-23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文号:
根据(沪民优[1993]47号)《关于提高本市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本年度护理费新标准计算基数为1030元;各等级护理费标准计发及其他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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