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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业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01-06 生效日期: 1990-01-06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1990]3号

    国务院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业,加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决定(国发〖1989〗87号)已翻印发给你们,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动员和组织广大农业科技人员下乡,并采取有效措施充分调动和保护他们的积极性。对科技兴农所需的资金、物资,各方面要给予大力支持。现根据我区实际,对农业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坚持开展农业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并不断加以完善和提高。
  近年来我区各级农业科技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承包和各种有偿服务,积极推广应用科技成果,为发展农业生产作出了有益贡献,取得了一定成绩,必须充分肯定。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扩大推广,并向以行政领导为统率,以技术为核心,以物资配套为保证的集团承包形式发展。

  二、继续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单位、科技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承包的暂行规定》(桂政发〖1987〗122号)中一至四条的规定,对农业科技单位和科技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活动中,按规定或协议所提取的合法收入应予保护和兑现,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在治理整顿中,要划清科技承包和服务的几条政策界限,即:把广大农业科技人员在农业生产第一线开展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正常科技服务活动中因有关配套政策未完善或手续不够完备而出现的一些问题,同个别单位或个别人以科技服务为名从事违法违纪的行为区别开来;把科技人员靠科学技术创实业,包括必须的配套物质的合理合法经销,同弄虚作假、骗取钱物的行为区别开来;把农业科研、教学、推广单位以及科技人员兴办各类为农村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经济实体,同党政机关、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区别开来;把科技人员按技术合同规定取得的合法报酬,同不择手段谋取私利区别开来;把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结合技术承包所得的合理奖励,同滥发奖金、滥发钱物区别开来。对于执行中由于政策欠完善或手续欠完备而出现的一些问题,主要是通过总结教训加以改正,科技单位和科技人员应得的合法权益仍应保护和兑现。各有关部门在检查审计中应按此精神办理。对于一些错案,应在划清政策界限的基础上予以澄清和纠正。

  四、切实加强对农业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的领导。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业,是一项带有战略性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科技管理部门,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下乡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承包、技术咨询等服务活动的科技单位和科技人员,要鼓励、支持和帮助他们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条款,各地纪检、财税、金融、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密切配合,共同为振兴我区农业做出新的贡献。
  
以上通知望遵照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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