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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调整保障资金负担比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12 生效日期: 2001-12-12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性工程,是党和政府解决城镇贫困人口生活困难的根本措施。规范和完善这项制度,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和“三个代表”要求的集中体现。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市城镇贫困居民生活,做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元月起,将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临潼区、阎良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80元;将长安县、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50元。
??二、从2002年元月起,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负担比例由市、区县财政各负担50%调整为市财政负担70%,区县财政负担30%。
??三、各区县政府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安排,加大财政投入,确保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四、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认真落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政策,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要严格进行家庭收入调查,规范申请和审批程序,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财政、劳动、工商、税务、教育、卫生、房管部门及水、电、煤气等有关单位也要落实市政府出台的对低保人员的各项优惠政策,形成低保工作的合力,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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