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价管发[2001]136号
各市物价局、交通局,省公路局:
近来,一些收费公路管理单位来文来电请示车辆通行费包缴问题,鉴于该问题在全省普遍存在,为规范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规定,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审查批准。各地均无权制定或调整车辆通行费标准。
二、车辆通行费包缴是公路收费站为了简化经常频繁往返公路收费站车辆的缴费手续,减轻缴费人车辆费用负担,采取按期(月、季、年)一次性优惠缴纳车辆通行费的缴费方式。包缴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单位(个人)应于每月、季度、年度开始前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三、包缴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单位(个人)应向当地公路收费站提出申请,填制“陕西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包缴审批表”,公路收费站确定按期包缴费额后,由其收费管理单位提出初审意见,报当地市交通局、市物价局核准,核准结果后报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备案。公路收费站不得擅自办理包缴手续。
四、市交通局、物价局对包缴公路通行费车辆按期包缴费额标准建立健全审批制度。按期包缴费额应本着“包缴予以优惠”的原则,根据具体包缴车辆的车型、吨位及其运行收费公路情况、该收费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确定。
五、各公路收费站对包缴公路通行费的车辆应按规定签发全省统一印发的车辆通行费通用收费票据。
使用车辆通行费通用收费票据必须填写规范、内容齐全、项目完整。一张车辆通行费通用收费票据开据两辆以上的车辆时,须注明车辆单位(个人)、车牌号码、车型、收费吨位等内容清单。
六、原来由收费站或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包缴标准,在2002年2月1日前继续执行,2月1日以后按本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