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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工作,提高住宅小区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根据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福建省建设委员会归口管理全省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三条 建设用地规模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综合验收。建设用地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下,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由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综合验收。建设用地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由所在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综合验收。
建设用地规模达到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需在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期验收的基础上,按前款规定的权限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
第四条 综合验收范围、内容和依据:
1.综合验收范围为1994年以后竣工,建设用地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
在建的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竣工面积已达到2万平方米的,可分期验收。
2.验收内容包括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建设用地的安排使用,住宅小区的建设及管理情况,重点是市政基础设施、绿化及公用建筑配套设施等项目的建设情况。
3.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建设法规和其他专业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及规划设计要求。
4.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房屋建筑面积符合第四条第一点规定的,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施工进度情况和市政公用基础配套设施等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第五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住宅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2.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3.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4.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5.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并已明确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单位。
第六条 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
(二)工程承发包合同;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
(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
(五)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七条 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应当在住宅小区内各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按本办法第 三条规定的权限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城建(包括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规划、房地产、工程质量监督、城建档案部门、住宅小区所在区、街和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单位等有关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负责验收工作。
按第三条规定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住宅小区,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房地产、规划、城建、工程质量监督、消防、环保、卫生、安全、抗震、城建档案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负责全面验收。
具体实施办法:
(一)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验收报告,提交第六条规定验收资料;
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住宅小区,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验收小组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建设单位关于小区建设、管理情况和单项工程验收情况汇报,并进行现场检查。
(三)验收小组对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及有关项目的验收情况,进行全面的鉴定和评价,并提出验收意见,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
第八条 住宅小区内各单项工程的验收,是指住宅小区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道路、排水、污水处理及其他防治污染和公害的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供水、供电、消防、电讯等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成,满足使用条件的,并经各单项工程管理部门专业验收,由单项工程管理部门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单项工程的验收,按不同的工程项目、规模,分别由当地建设专业管理部门办理验收合格证明:
①房屋建筑工程,由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站)及所涉及的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办理;
②道路排水工程,由当地市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③污水处理及其他防治污染的设施,由当地质监站和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④环境卫生及园林绿化工程,分别由当地环境卫生及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⑤供水工程,由当地自来水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⑥供电、消防及电讯工程,由当地供电、消防和电讯管理部门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
⑦规划验收,由当地规划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⑧其他专业验收,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各单项工程验收资料,按城市建设档案及各专业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综合验收小组参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全部工程的综合性验收资料,由住宅小区建设单位组织整理,按国家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送,并报送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此类资料包括:有关批准建设住宅小区的文件,如用地范围红线、征地拆迁批文、使用土地通知书等;有关规划设计报建批准文件;各单项工程的竣工平面位置图及验收报告、配套设施项目明细表;住宅小区建设总结及验收报告;住宅小区管理机构编制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对违反规划要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配套的,工程质量低劣的,由验收小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未经综合验收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违者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交付使用房屋售房款总额1~3%的罚款,直至吊销开发建设单位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