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价商[1999]第314号
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电(1999)104号《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现将本市汽、柴油零售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通知》的规定,从11月5日起,本市汽、柴油标准品零售中准价,90号无铅汽油由每吨2746元调整为2900元(折每升2.14元),0号柴油由每吨2355元调整为2480元(折每升2.10元),上下浮动幅度为5%,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此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