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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税务系统个人所得税代扣缴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2-17 生效日期: 1995-02-17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二[1995]14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辖市各地方税务局,省局征分局:
  严格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税法赋予每个单位的应尽义务。各级税务税务机关不仅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执法机关,同时又是本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做好税务系统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及个人应税收入申报工作,将推动全社会增强纳税意识和扣缴税意识,并有助于树立税务机关执法形象,促进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为此,省局要求:   一、在目前全省各地开展对九个行业和个人试行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的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本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落实办税员,明确职责,加强培训,规范代扣代缴工作。
  二、各级税务机关的税务班干部个人取得的应税收入,应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各县(市、区)地税机关,应加强本辖区内税务系统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扣缴、申报的,一经查出,应按规定给予处罚。对前一段的扣缴情况,应在3月底前布置清理;请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将汇总填制好的“税务系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表”(附后)于5月30日前上报省局。
附件:税务系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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