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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粮食局关于本市一九九九年秋粮收购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5 生效日期: 1999-11-15
发布部门: 上海市粮食局、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沪价商[1999]第324号

各县(区)物价局、粮食局(署)、粮油总公司,浦东新区综合规土局:
  今年秋粮收购即将开始,经与各有关部门协商,并报市府领导同意,现将本市秋粮收购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今年粳谷计划内、外收购价格实行“并轨”,晚粳谷(中等质量标准,下同)收购中准价均为每50公斤61元,最大浮动幅度为3%,崇明县为5%,具体收购价格由各县(区)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订,并报市物价局、粮食局备案。购价下浮幅度的下限,即为本市的粳谷收购保护价(即各县每50公斤为59元,崇明县为58元)。

  二、计划内的晚粳谷,在实际收购价基础上,每50公斤由市财政价外补贴20元;计划外每50公斤由市、县(区)财政各补贴2元(共4元)。

  三、继续推行粮食收购优质优价政策。今年本市晚粳谷的优质品种仍为“寒优湘晴”、“苏香粳1号”;收购价格在优质加价不低于去年水平的基础上,由县(区)粮食部门在物价局的指导下,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制定,报市物价局备案。

  四、晚粳谷以外的其它秋粮收购价,由县(区)物价、粮食部门商定后,报所在县(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各级物价、粮食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计委《关于1999年秋粮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坚持按保护价(各县、区实际收购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坚持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坚决做到不拒收、不停收、不打白条、不代扣代缴除农业税外的任何税费及各种提留款,努力做好今年的秋粮收购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六、上述通知自收购开始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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