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价费调发(2002)22号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陕财办会[2002]1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精神,经研究,现对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作适当调整,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40元。该标准为向报名应考者收取的最终费用(含报名费)。
二、考试单位代售相关考试资料,应按资料实际印制成本收取资料费。
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单位开票,银行缴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的管理办法,自觉接受社会和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收费单位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事业性收费现金专用缴款书。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命题、试卷印制、租用场地、监考、阅卷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