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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护理员上岗证书》工本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7 生效日期: 1999-11-17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沪财综[1999]39号、 沪价行[1999]329号
上海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申请收取置养老机构工本费的函》(沪民计发[1998]11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收《护理员工岗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10元/本。
  二、上述工本费收入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印刷、运输等方面费用。收费时必须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请你局接文后,即通知有关部门到同级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办理《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的注册手续。
此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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