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财综[1999]39号、 沪价行[1999]329号
上海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申请收取置养老机构工本费的函》(沪民计发[1998]11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收《护理员工岗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10元/本。
二、上述工本费收入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印刷、运输等方面费用。收费时必须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请你局接文后,即通知有关部门到同级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办理《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的注册手续。
此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