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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禁止成套独用住房使用权买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22 生效日期: 1999-11-22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房地局、房地集团、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各系统单位房管部门:
   关于成套独用住房使用权买卖,我局曾多次发文,予以禁止。但目前房地产市场中成套独用住房使用权买卖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房地产中介、交易场所及有关房源信息载体仍有成套独用住房使用权出售信息,严重影响了房地产交易的正常秩序。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的运作,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现就禁止成套独用住房使用权买卖作如下规定:
   一、成套独用的商品住房和花园住宅、部队住房、公有住房(以下简称成套独用住房),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售使用权。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住房,只能出售产权,不得出售使用权或假借商品住房出售、出租或代理经租等名义出售使用权。
   三、各类经纪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成套独用住房使用权买卖的居间介绍、代理和提供咨询等业务;不得挂牌、展示、提供或利用房地产网站、刊物等信息载体登载成套独用住房使用权买卖信息。
   四、物业管理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其管理的成套独用住房使用权,也不得为成套独用住房使用权买卖办理租赁户名变更和入住等手续。
   五、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加强对进驻交易中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各类经纪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要制订有关规章制度,严格规范场内经营行为。凡发现有从事成套独用住房使用权买卖或从事成套独用住房使用权买卖咨询等业务,或挂牌、展示、提供成套独用住房使用权买卖信息的,应及时加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应取消其入驻经营资格,责令其撤离交易中心,并将其违规行为提交市或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查处。
   六、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类经纪中介服务机构以及物业管理公司的督促检查,并认真受理有关成套独用使用权买卖等违规行为的举报,凡经查实有上述情况的,应视其违规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公开通报、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资质的处分;对于其他产权单位和个人违规买卖成套独用住房使用权的行为,应及时提请物价、工商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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