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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区税务局税政处代电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09 生效日期: 2000-01-09
发布部门: 上海市新区税务局
发布文号: 浦税政代[2000]1号
各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落实有关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的优惠政策,简化操作程序,方便纳税人,根据市局电话通知精神,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各分局应将2000年度开具的“上海市购房者已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一式两联的第二联,在今年1月31日之前下发给纳税人,作为纳税人在2月1日起申请办理退还以往年度已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凭证之一。
  二、各分局应将上述“情况表”的第一联的内容,按市局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输入专用软件,以备“上海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抵扣结算处”退税审核。有关软件下发、人员培训及操作要求待市局明确后再通知。
  三、自2001年元月1日起,纳税人购房后应按原有规定申请开具个人税单,但对纳税人购房后因故未及时申请开具个人税单的,如纳税人提出申请要求开具“情况表”,各分局应严格审核,按规定可继续开具“情况表”,并将第二联交给纳税人,作为纳税人在2001年以后年度申请退税的纳税凭证之一。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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