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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通告市政告字(2002)2号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28 生效日期: 2002-06-28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治理我市燃煤烟尘污染,加快无燃煤区和改煤区燃煤锅炉改造进度,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市人民政府决定,无燃煤区和改煤区内应予以改造的燃煤锅炉,必须于今年10月31日前全部无条件改造完毕。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我市划定的无燃煤区(城墙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旅游度假区)内,目前仍在使用的燃煤锅炉必须立即进行清洁燃料改造,于2002年10月31日前改造完毕,同时停止使用燃煤锅炉。

  二、我市划定的改煤区内(南至丈八东路、水厂路,北至北二环路,东至纺织城,西至三桥范围内,无燃煤区除外),所有0.7兆瓦以下(含0.7兆瓦)的燃煤锅炉必须立即进行清洁燃料改造,于2002年10月31日前改造完毕,同时停止使用燃煤锅炉。

  三、对无燃煤区和改煤区内的小型燃煤茶炉要坚决予以拆除。

  四、对违反规定继续使用燃煤锅炉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燃煤烟尘污染的通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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