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推行试用商品砂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28 生效日期: 2000-03-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发布文号: 沪建建管[2000]第054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各监理、设计单位:
  为保障工程质量,提高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推进科技进步。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3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中试用并逐步推行使用商品砂浆。通知如下:   一、商品砂浆是预拌砂浆和干粉砂浆的总称。适用于建设工程的墙体砌筑、内外墙(柱)面、屋面、地面、顶棚抹灰、面砖(挂、铺大理石)助灰等。
  二、自2000年3月1日起,在建工、住总、建材集团等单位承接的工程中扩大商品砂浆试用范围。2000年7月1日起,在本市内环线范围内的新开工建设工程进行推行使用商品砂浆。
  三、试用期间的管理要求。
  (一)各单位和工地应当按照《预拌砂浆生产与运用技术规程》和《干粉砂浆生产与运用技术规程》的规定要求,规范生产和使用商品砂浆。
  (二)各监理单位,应对商品砂浆试用工地的砌筑、抹灰、助灰的施工进行监理,并作好监理记录。
  (三)建设单位应当支持承包单位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应按本通知要求,试用商品砂浆。
  (四)试用商品砂浆的施工单位应当执行商品砂浆使用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1、工地内应配置密封、加盖、保水性好、可吊运和移动的金属储存箱、桶。并相应取消黄砂、水泥、砼石料、石灰(膏)堆场的设置,用于垫层的砂、石料堆场除外。
  2、干粉砂浆的搅拌和预拌砂浆的再搅拌,应按规定执行。
  3、应当向获得批准的单位购买预拌砂浆和干粉砂浆。
  三、商品砂浆生产单位必须随产品附质量证明书,产品送达工地时用户应按规定进行验收。
  四、从事商品砂浆生产和营销的单位,应事先提出申请,取得市建管办许可。
  申请商品砂浆生产和营销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专用要求的商品砂浆生产线。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计量、生产设备。
  (三)有带自卸和搅拌装置的预拌砂浆运输车辆。
  (四)有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出厂检验设备和方法程序。
  (五)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单位技术负责人。
  五、2000年3月1日以后中标工程,对工程项目中的砌筑、抹灰、助灰部位,在设计文件中应按照《预拌砂浆生产与运用技术规程》和《干粉砂浆生产与运用技术规程》注明商品砂浆代码。
  六、商品砂浆的生产、使用将列入现场文明生产、施工与文明管理的检查和考核范围,作为评比上海市文明工地和文明场站的条件之一。凡使用商品砂浆的工地,原始记录和文书应作为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归档。
  七、商品砂浆的计算价格,参照市建设工程定额总站颁布的指导价和有关规定执行。
  八、在试用工地中,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执行。
  九、市、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对试行工地加强监督检查,帮助协调,解决困难,使商品砂浆的试用顺利推行。
  十、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的试用推行工作。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000年二月二十八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